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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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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5 证券简称:徐工机械 公告编号:2015-119
债券代码:112055 债券简称:11徐工01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1徐工0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055)本次付息的债券登记日为2015年12月28日,凡在2015年12月28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12月28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1年12月29日发行的本期债券至2015年12月28日将期满4年。根据公司“11徐工01”《201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和《201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 债券期限:5年。

 3. 债券简称:11徐工01。

 4. 债券代码:112055。

 5. 发行规模:人民币300,000万元。

 6. 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5.38%。

 7.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 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9. 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0. 起息日:2011年12月29日。

 11. 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12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 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A。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 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38%,本次付息每手(面值1,000元)“11徐工01”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3.80元(含税)。

 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次付息每手(面值1,000元)“11徐工01”实际派发利息为43.0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本次付息每手(面值1,000元)“11徐工01”实际派发利息为48.42元。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 债券登记日:2015年12月28日。

 2. 除息日:2015年12月29日。

 3. 付息日:2015年12月29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12月28日(该日期为债券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11徐工01”的债券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1.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2.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次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3.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6年1月15日前与本公司联系(见如下咨询联系方式)。

 3. 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驮蓝山路26号

 邮编:221004

 联系人:刘敏芳、李栋

 咨询电话:0516-87565621,87565623

 传真:0516-87565610

 八、相关机构

 1.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李昀轶、林森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15层

 联系电话:010-66538666

 传真:010-66538566

 邮政编码:100033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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