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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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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奇信股份 股票代码:002781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QIXIN CONSTRUCTION GROUP CO., LTD.
(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江南名苑一、二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12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信股份”、“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智大控股、实际控制人叶家豪及其亲属叶秀冬、叶国英以及智大控股其他股东叶洪孝、叶又升承诺:自奇信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其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公司董事周新凱承诺:自奇信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其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自奇信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至其减持期间,如奇信股份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股东亚太投资、宏富创投、汇智创投、衡盈创投以及飞腾基金承诺:自奇信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长叶家豪、副董事长叶洪孝、董事周新凱承诺: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以上承诺人如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则其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违约之日起其应得的现金分红及薪酬(如有)由奇信股份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其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直至其履行承诺或依法弥补完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二、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价,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制定并经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股价稳定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在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1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本条下同)、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方案。

 (3)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4)通过开源节流、优化公司薪酬体系及股权激励机制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5)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方案,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30%。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三)履行股价稳定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负有增持股票的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应以其最低增持金额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

 控股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控股股东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应以其最低增持金额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或分红(如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股价稳定预案的法律程序

 本股价稳定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如因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变动等情形导致本预案与相关规定不符,公司董事会应对本预案进行调整,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一)公司的相关承诺

 1、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2、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判决,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1、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即控股股东在奇信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奇信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2、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控股股东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停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1、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停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及薪酬(如有)或津贴(如有),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中介机构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安信证券承诺:如安信证券在奇信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安信证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赔偿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

 发行人律师华商以及发行人审计和验资机构天职国际承诺: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过程中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实际损失。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智大控股、叶家豪、亚太投资、叶秀冬和宏富创投。

 控股股东智大控股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家豪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市时其所持奇信股份股票数量的20%,且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其在转让所持奇信股份股票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奇信股份进行公告。

 叶秀冬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市时其所持奇信股份股票数量的5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其在转让所持奇信股份股票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奇信股份进行公告。

 亚太投资和宏富创投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转让的股份可能达到上市时其所持奇信股份股票数量的100%,减持价格为届时市场价格。其在转让所持奇信股份股票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奇信股份进行公告。

 以上承诺人如未能履行上述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则其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违约之日起,其应得的现金分红及薪酬(如有)由奇信股份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其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直至其履行承诺或依法弥补完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五、主要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以及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智大控股、实际控制人叶家豪分别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以及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智大控股于2012年1月30日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均未生产、开发、销售任何与奇信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奇信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奇信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二、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将不生产、开发、销售任何与奇信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奇信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奇信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三、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将不与奇信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奇信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奇信股份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四、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与奇信股份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向奇信股份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避免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家豪于2012年1月30日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均未生产、开发、销售任何与奇信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奇信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奇信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二、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奇信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奇信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奇信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三、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不与奇信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奇信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奇信股份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四、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与奇信股份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奇信股份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作出承诺:“若违反上述已作出的承诺,将采取下列措施: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停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及薪酬(如有),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二)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出具了《避免关联交易承诺函》,承诺: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关联交易无法避免,亦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通常的商业准则确定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公允进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375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6,00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1,125万股,发行股数总量不超过6,000万股”。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总量为5,625万股,其中新股发行4,500万股,老股转让1,125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配售1,575万股,网上定价发行4,050万股,发行价格为13.31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521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奇信股份”,股票代码“002781”。本次公开发行的4,500万股新股将于2015年12月22日起上市交易;老股东公开发售的1,125万股股票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后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询,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年12月22日

 3、股票简称:奇信股份

 4、股票代码:002781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22,50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5,625万股,包括新股发行4,500万股,老股转让1,125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股东本次公开发售的1,125万股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10、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11、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4,500万股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2、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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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4、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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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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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叶家豪、叶洪孝通过智大控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周新凱通过亚太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智大控股持有公司56.54%的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

 智大控股成立于1994年3月5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叶洪孝,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13楼01、07单元,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理(不含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人才中介服务及其它限制项目)。

 经深圳德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智大控股(母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总资产5,993.70万元,净资产4,054.25万元,2014年实现净利润-462.29万元;截至2015年6月30日的总资产6,472.22万元,净资产3,891.08万元,2015年1-6月实现净利润-163.18万元。

 (二)实际控制人

 叶家豪先生系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智大控股持有本公司10,177.2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6.54%,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叶家豪持有智大控股40%的股权,对智大控股实行有效控制,且其亦直接持有本公司2,239.2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2.44%,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自然人股东;同时,其报告期内一直担任本公司董事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以及重大生产经营决策能够产生实质性影响。

 叶家豪先生,1963年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44030119630519****,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工程师。1984年至1995年曾先后担任陆丰县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办事处工程管理人员、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负责人、西安深业总经理。1995年5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除控制本公司外,未控制其他企业。

 四、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75,678人,其中,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5,625万股,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4,50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1,125万股。网下发行数量为1,575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新股45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的10%,老股转让1,125万股;网上发行数量为4,05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的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为13.31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20.35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按照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配售向配售对象配售的股票为1,575万股,有效申购为918,000万股,申购倍数为582.86倍。本次发行网上定价发行4,050万股,中签率为0.2682522650%,超额认购倍数为372.78343倍。本次网上网下发行均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9,895.00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12月17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15]15429《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合计8,021.75万元,其中:保荐费用500万元,承销费用6,200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695万元,律师费用161.59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395万元,发行手续费用70.16万元。

 本次发行的承销费用:公司按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新股与老股转让的总数的比例分摊,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按其发售股份的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新股与老股转让的总数的比例分摊;其他发行费用:由公司承担。

 本次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51元/股(新股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新股数量)。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53,113.25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6.54元(按2015年6月30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65元(按照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2012年、2013年、2014年及2015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天职国际审计,并由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5]12540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生产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装饰施工所需部品部件、劳务用工的采购模式、采购价格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装饰工程业务的承揽及施工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税收政策亦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亦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受宏观经济下行、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持续走低等因素的影响,公司2015年1-9月经营业绩增速放缓,实现营业收入253,021.99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8.94%;净利润11,638.56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0.84%。其中,2015年7-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7,221.93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9.37%;净利润4,184.34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7.50%。以上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经天职国际审阅(天职业字[2015]14069号)。

 基于本年度已实现经营业绩和对在建项目施工进度、工程款年底回收情况的预测,并考虑近期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预计公司2015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业绩指标较2014年度无大幅波动。初步测算,2015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同比变动幅度为0%至10%,净利润较上年度同比变动幅度为-10%至10%。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公司自2015年12月4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或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电话:0755-8282 5427

 传真:0755-8282 5424

 保荐代表人:王永兴、陈君华

 项目协办人:韩志广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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