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 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2月17日下午14:30,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中路6号公司504会议室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16日至12月17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17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下午15:00至2015年12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情况: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名,代表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9,383,2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6,596,780股的比例为64.3515%;其中,中小股东4名,代表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3,125,9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6,596,780股的比例为10.6769%;
(2)网络参与会议股东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名(为中小股东),代表股份7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6,596,780股的比例为0.0323%;
上述现场与网络出席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名,代表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9,453,2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6,596,780股的比例为64.3838%;其中,中小股东5名,代表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3,195,9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6,596,780股的比例为10.709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现场股东大会;见证律师李红梅列席本次会议。
三、 议案审议情况
1、分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选举王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383,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25,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982%。
1.2、选举栗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383,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25,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982%。
2、分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选举戴金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383,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25,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982%。
2.2、选举王元京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383,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25,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982%。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453,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95,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453,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95,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453,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95,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453,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95,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453,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95,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453,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95,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453,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95,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453,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95,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453,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95,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