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于2015年10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1799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2015年11月9日,公司、兴业证券对反馈意见中所提及的相关问题答复进行逐条核查和说明,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相关材料。
鉴于国内证券市场的变化情况,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进行,经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和审慎分析论证,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调整。公司分别于2015年11月3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15年12月16日召开了2015年度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部分内容的议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调整。
公司和保荐机构根据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方案对反馈意见中所提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逐条核查和说明,同时对申报文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及补充。现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答复(修订稿)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答复(修订稿)》,公司将按照要求将上述反馈意见答复(修订稿)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