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减议案和否决议案,审议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12月17日(星期四)14:00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5年12月16日15:00—2015年12月17日15:00
交易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17日9:30—11:30,13:00—15:00
2.召开地点:公司董事会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魏海军先生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207,779,2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7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57,656,6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2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50,122,6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5598%。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50,143,6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56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0,9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50,122,6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5598%。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鉴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7,756,4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反对2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弃权0股。
其中网络投票情况:同意50,099,8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5%;反对2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120,8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反对2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5-066、2015-06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哲、候阳
3.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