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2月17日(周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年12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下午15:00至2015年12月17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才让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股份352,206,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215%。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351,988,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96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1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31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1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
3、会议出席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度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额的议案》;
同意18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57.8849%;反对10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32.8536%;弃权2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2616%。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5,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849%;反对105,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536%;弃权2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16%。
(本议案内容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
2、《选举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2.1、选举李向阳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51,990,5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387%。本议案获表决通过,李向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3,60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177%。
3、《选举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3.1、选举刘兆年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351,990,5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387%。本议案获表决通过,刘兆年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3,60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174%。
3.2、选举盛希泰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351,990,5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387%。本议案获表决通过,盛希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3,60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183%。
议案2、3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团结、姚方方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