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舟山中昌海运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本次为舟山中昌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的金额为1870万元,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8219万元;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截至公告日本公司无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被担保人/债务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舟山中昌海运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签约时间:2015年12月16日
担保金额:1870万元人民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为下属控股公司新增担保的议案》,2015年度本公司对包括上海中昌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在内的3家下属控股公司融资(包括银行融资、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新增提供担保总额为10亿元(包括银行转贷,包括各下属控股公司之间的互保)。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舟山中昌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上述187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方:舟山中昌海运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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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为债务人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在债权人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包括人民币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余额1870万元提供担保。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的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保证期间: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二年。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53269万元、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53269万元,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