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2015年12月15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2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2月14日下午15:00至2015年12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郑州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大道西侧同心饭店3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主持人:石聚彬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4人,代表股份数量79,587,5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3.921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数量78,702,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3.321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2人,代表股份数量885,2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5997%。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14,600,1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89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3,714,9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29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885,2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99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表决通过《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及申请股票继续停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回避后,同意14,555,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24%;反对44,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关联股东石聚彬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石聚领先生、常国杰先生、湛明乾先生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四人共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64,987,41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55,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24%;反对44,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表决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509,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1%;反对17,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弃权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4%。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22,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64%;反对17,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6%;弃权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0%。
(三)表决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509,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1%;反对16,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弃权6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22,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64%;反对16,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1%;弃权6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85%。
上述议案中,应当以普通决议的议案均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应当以特别决议的议案均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15年12月16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内容。
四、备查文件
(一)《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