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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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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20   证券简称:京新药业   公告编号:2015086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2015年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张雄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550号),核准公司向张雄发行7,076,340股股份、向倪正华发行5,785,804股股份、向南海成长精选(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2,217,860股股份、向林恩礼发行2,358,997股股份、向鲁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1,008,118股股份、向韩锦安发行1,064,847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3,625,058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截至2015年12月9日止,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共计发行股票面值为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3,137,024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1.31元。其中:新增股东张雄、倪正华、南海成长精选(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林恩礼、鲁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韩锦安等认购19,511,966股,以本次交易的相关股权作价415,800,000.00元认缴出资;公司实际控制人吕钢认购13,625,058股,以货币资金290,349,985.98元认缴出资。公司向实际控制人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的配套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到账的配套募集资金为人民币280,629,985.98元,已于2015年12月8日由西南证券划入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5705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15年12月15日与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以及本次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资产重组之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9525201040108334,截止 2015 _年_12 _月_9_日,专户余额为 280,629,985.98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5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其中27,720万元用于本次资产购买的现金对价支付,剩余部分用于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费用、交易税费等并购费用的支付,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本次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非公开发行之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 刘勇 、 秦晋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项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1,000_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丙方更换项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项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6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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