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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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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57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 12月10日以邮件形式发出,会议按照预定时间于2015年12月14日召开,全体董事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董事会。经与会董事表决同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新能能源有限公司20万吨/年稳定轻烃项目工业气体供应合同>的议案》。

 具体内容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拟签署<新能能源有限公司20万吨/年稳定轻烃项目工业气体供应合同>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新能能源有限公司20万吨/年稳定轻烃项目合作合同>的议案》。

 具体内容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拟签署<新能能源有限公司20万吨/年稳定轻烃项目合作合同>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新能能源有限公司<工业气体供应合同>提供履约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为新能能源有限公司<工业气体供应合同>提供履约担保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项担保事项,并发表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第一、二、三项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山西沁水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为子公司山西沁水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新能矿业有限公司为新能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新能矿业有限公司为新能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项担保事项,并发表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具体内容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召开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58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签署

 《新能能源有限公司20万吨/年稳定轻烃项目

 工业气体供应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名称:《新能能源有限公司20万吨/年稳定轻烃项目工业气体供应合同》(以下简称“《工业气体供应合同》”)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自商业供货日开始后的15 个合同年内持续有效

 ●本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

 一、审议程序情况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新能能源有限公司20万吨/年稳定轻烃项目工业气体供应合同>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新能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能源”)与液化空气(达拉特旗)有限公司(以下称“液空达旗”,系一家待组建的公司,由其唯一股东液化空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代表)签署《工业气体供应合同》。

 本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待股东大会批准后签署《工业气体供应合同》。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液化空气(达拉特旗)有限公司(以有权的工商部门核准的公司名称为准,以下称“液空达旗”)将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新奥工业园内建设、拥有和运行新的工业气体生产设备(以下称“空分装置”),并将通过管道输送系统向新能能源有限公司供应工业气体。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液空达旗是一家待组建的由液化空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液空中国”)出资的外商独资企业,目前由液空中国代表。液空达旗正式成立之前,其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由液空中国承担。在液空达旗正式成立之后(以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准),其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自动由液空达旗履行和承担。

 名称:液化空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祖冲之路884号84号楼207C室

 法定代表人:MOK KWONG WENG

 注册资本: 106273.10 万美元

 主营业务: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以下领域依法进行投资:(1)在销售和生产工业及医用气体领域,和(2)在工程、卫生保健、焊接和化学领域;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备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间平衡外汇;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或许可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为其投资方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承担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

 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液化空气中国目前在国内设有超过85家工厂,遍布 40多个城市,拥有约4,300名员工。其在华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工业及医用气体的运营,及由其全球工程技术业务单元所开展的工程技术业务。公司业务已覆盖中国重要的沿海工业区域,并继续向中部、南部和西部地区拓展。

 主要股东及持股情况:液化空气集团持股100%

 液空中国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14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资产总额2,053,307万元, 资产净额964,480万元,2014年营业收入907,943万元,净利润 61,454万元。

 液空集团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14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267.3亿欧元,2014年营业收入153.6亿欧元,净利润16.7亿欧元。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产品和数量

 1.从商业供气日起并在本合同的期限内,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液空达旗承诺向新能能源出售和交付、且新能能源承诺从液空达旗购买和接收新能能源设施所需的气体产品(82000 Nm3/h氧气等工业气体)。

 2.液空达旗将投资建设一套液氧、液氮汽化系统,以便通过汽化液空达旗工厂内储槽中的液态产品为新能能源提供所需产品。

 (二)价格

 从商业供气日起至本合同届满,新能能源每月均应向液空达旗支付每月基本气费、产品变动价格和可供应产品价格款项。双方对不支付每月基本气费的情形进行了特殊约定。

 (三)价格调整

 合同价格金额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指数化公式并根据电力、蒸汽和新鲜补充水的成本指数以及其他指数进行随时和/或年度调整。

 (四)公用工程

 新能能源有偿向液空达旗提供液空达旗工厂运行所需公用事业,包括:提供电力、新鲜补充水、高压蒸汽等,除本合同中规定的免费供应情形之外,双方按照公用事业的实际消耗量进行费用结算。

 (五)结算方式

 双方结算方式:每月结算,通过银行转帐支付。

 (六)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签署日起生效,并在自商业供气日起的十五(15)个合同年(“首个周期”)内持续有效。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应为北京。仲裁庭作出的任何决定或裁决均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新能能源与液空达旗合作建设新能能源20万/年稳定轻烃项目,液空达旗投资建设其中空分装置部分,未来项目投运后新能能源向液空达旗采购生产所需的工业气体,气体采购成本在公司生产成本中列支,项目正式投运前对公司净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液化空气集团是全球领先的工业气体公司,拥有空气低温分离的专利技术,工业气体供应为其核心业务。液空已投资和运行多套同类空分装置,专业的越界供气业务将提高稳定轻烃项目的生产可靠性,降低生产成本。

 双方长期合作新建20万吨/年稳定轻烃项目,既符合国家环保、能源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又能够创造较好的经济效益。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合同的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合同执行有保障。本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当事人如发生违约行为,公司可按照合同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特此公告。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59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签署《新能能源有限公司20万吨/年稳定轻烃项目合作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名称:《新能能源有限公司20万吨/年稳定轻烃项目合作合同》(以下简称“《稳定轻烃项目合作合同》”)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自商业供货日开始后的15 个合同年内持续有效

 ●本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

 一、审议程序情况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新能能源有限公司20万吨/年稳定轻烃项目合作合同>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新能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能源”)与丰汇达旗有限公司(以下称“丰汇达旗”,系一家待组建的公司,由其唯一股东河北丰汇投资有限公司代表)签署《稳定轻烃项目合作合同》。

 本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待股东大会批准后签署《稳定轻烃项目合作合同》。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新能能源有限公司通过管道输送系统长期向丰汇达旗出售其所需的公用工程、原料甲醇,并提供配套的业务服务。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丰汇达旗是一家待组建的由河北丰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汇投资”)独立投资的企业,目前由丰汇投资代表,其名称以最终工商登记为准,且丰汇投资承诺,丰汇达旗的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壹仟万元。

 丰汇达旗正式成立之前,其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由丰汇投资承担。在丰汇达旗正式成立之后,其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自动由丰汇达旗履行和承担。

 名称:河北丰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玉田县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威辰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燃气管道、热力管道、自来水管道项目的投资,销售管道、管材、仪器、仪表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

 主要股东及持股情况:董栢全持股70%;董源川持股22%;董威辰持股8%

 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河北丰汇致力于发展城市集中供热、供气、供水及房地产、煤炭、旅游资源开发等产业,属大型综合性集团投资公司。河北丰汇在内蒙古丰镇市投资建设10万吨甲醇制稳定轻烃项目,2014年11月投产,装置运行稳定。

 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14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资产总额 206,469万元,资产净额152,759万元,2014年营业收入127,589万元,净利润11,591万元。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原料(产品)名称、质量、数量及定价

 1.在本合同的期限内,新能能源向丰汇达旗出售和交付其所需的公用工程、原料甲醇。

 2.甲醇价格确定、供应数量及采购原则:

 价格:根据新能能源一期市场部每周二确定的对外销售的甲醇A类大客户价格执行,如遇节假日或市场价格急剧波动及生产需求的因素,双方可协商提前或延后定价。

 新能能源应优先保证丰汇达旗项目的甲醇使用,丰汇达旗应保证甲醇使用量的均衡采购,保持在1000-2000吨/天,避免发生大幅度采购量的波动,以便新能能源合理安排甲醇的销售计划,且丰汇达旗不得对新能能源所供甲醇进行二次销售。

 3.结算周期:

 甲醇以周作为采购及结算周期,并按周订单量支付全额预付款。

 (二)付款方式

 丰汇达旗应根据双方签订的甲醇订单量提前向新能能源支付全额预付款,新能能源根据订单量按批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公用工程

 新能能源向丰汇达旗提供脱盐水、蒸馏水、生活用水、蒸汽、废水处理,以月作为采购及结算周期,供暖用水在每年供暖期开始前支付整个供暖期费用。其他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化验服务、检维修服务、消防服务,根据实际发生量以月作为结算周期。

 (四)期限和建设周期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自商业供货日开始后的15 个合同年内持续有效。

 2.建设周期

 如果自本合同签署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完全由于一方的原因造成另一方和另一方管道无法建成或调试投运的,则从2018年4月25日起后的2个月为宽限期。

 2.3罚则

 2.3.1如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未投资建设,则责任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为配合另一方建设已发生的场平、勘探、道路施工、管道施工、设计费、土地使用费等各项费用,并支付违约金RMB10,000,000元(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任何一方在根据本合同第8.2.3.1条向另一方支付了违约金后,本合同第8.2.3.2条规定的由于延期引起的违约金不再适用。

 2.3.2如完全由于新能能源公用工程原因造成丰汇达旗工厂和管道在8.2.2中所述2个月宽限期届满后仍无法调试投运的;或完全由于丰汇达旗自身原因在8.2.2中所述2个月宽限期届满后仍无法接收和购买新能能源所供的公用工程和原料甲醇等物资的,则自宽限期届满后的第一日起责任方须向另一方每天支付RMB100,000元(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延期违约金,支付该延期违约金累计不超过RMB3,000,000元(人民币叁佰万元整)。

 (五)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由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也可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合作新建20万吨/稳定轻烃项目,既符合国家环保、能源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又能够为公司创造较好的经济效益,项目投运后大幅增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合同的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合同执行有保障。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如果遇到不可抗力,有可能会影响合同的履行。

 特此公告。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60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新能能源有限

 公司《工业气体供应合同》提供履约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新能能源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00(大写:伍亿元整)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无逾期对外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担保情况概述

 新能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能源”)拟与液化空气(达拉特旗)有限公司(系一家待组建的外商独资企业,目前由液化空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代表,以下简称“液空达旗”)签署《工业气体供应合同》,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股份”)为新能能源有限公司20万吨/年稳定轻烃项目于2019年12月31日前获得所有必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担保,及因未能于2019年12月31日前获得该等安全生产许可证而触发的新能能源在气体供应合同第2.8条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向液空达旗和液空中国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新能能源有限公司

 注册地:中国内蒙古鄂尔多斯达拉特旗

 注册资本:12,000万元美元

 法定代表人:杨宇

 股东情况:

 新能矿业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75%

 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15%

 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10%

 主营业务:甲醇、硫磺、液氧、液氮、液氩、蒸汽、发电等

 新能能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新能矿业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另外两家股东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和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暨董事长王玉锁先生控制的企业。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为人民币341584.99万元,总负债为人民币160050.20万元,其中,净资产(含少数股东权益)为人民币181534.79万元,2014年全年实现净利润人民币37859.80万元。

 截至2015年6月30日,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人民币438,848.49万元,总负债为人民币244,447.20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94,401.29万元;2015年1-6月份实现营业收入为人民币64,728.74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2,725.11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若在《工业气体供应合同》签署日起的第五十(50)个月结束前,无论因任何原因(包括除天灾、动乱、战争、火灾、洪水、 爆炸、自然灾害以外的任何不可抗力),新能能源未能从中国有权政府机构获得关于项目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双方在此五十(50)个月期限结束前未能一致同意延长新能能源取得项目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期限,液空达旗应有权自行决定终止本合同且液空达旗无须因此向新能能源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在此情形下,新能能源应补偿并回购液空达旗或液空中国或它们各自的关联方(以适用者为准)与液空达旗工厂和液空达旗管道有关的全部投资(“液空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液空达旗或液空中国或它们各自的关联方(以适用者为准)因投资建设液空达旗工厂和液空达旗管道有关的全部资产和所发生的任何和全部的费用和/或支出)。公司应当无条件和不可撤销地就新能能源就上述违约行为对液空达旗所承担的所有负债、责任和义务,承担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00(大写:伍亿元整)连带保证责任。

 新奥股份为液空达旗和液空中国提供的担保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至新能能源有限公司20万吨/年稳定轻烃项目获得相关政府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自动终止。若截止于2019年12月31日,新能能源仍未获得相关政府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各方一致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期限及本担保协议有效期限。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新能能源有限公司资产优良,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公司为其提供合同履约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向新能能源提供履约担保是为了满足其新建项目需要,符合公司的整体和长远利益。新能能源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担保事项无异议,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1.11%,无逾期担保的情形;依据公司与相关方签署的协议,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5.5亿元(包含本次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公司为子公司沁水新奥提供的8,000万元融资租赁担保,未包含本次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公司为子公司新能能源提供的不超过5亿元的合同履约责任担保)的担保,控股子公司实际提款并由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的总额为3.9亿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8.67%,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61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

 山西沁水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山西沁水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8,000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新能矿业之全资子公司山西沁水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拟将部分生产设备和软件与中建投租赁(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山西沁水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暨董事长王玉锁先生及赵宝菊女士亦为此笔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西沁水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注册地: 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嘉峰镇郭南村

 法定代表人:赵义峰

 注册资本:人民币9,000万元

 股东:新能矿业有限公司

 股东持股比例:100%

 主营业务:液化天然气生产

 截至2014年12 月31 日,经审计的总资产为人民币27,015.18万元,总负债为人民币11,977.06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5,038.12万元,2014年实现营业收入为人民币34,401.06万元, 2014年净利润为人民币4,254.58万元。

 截至2015年6月30日,未经审计总资产为人民币24,131.55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3,386.44万元;2015年1-6月份实现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5,353.05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735.51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保证

 担保类型:连带责任

 担保金额:人民币8,000万元整

 担保期限: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满两年时止。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山西沁水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进行融资租赁是为满足自身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可推动其快速发展,增强盈利能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支持,提高了其融资能力,有利于其良性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和长远利益。

 山西沁水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资产优良,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且本次担保事项主要是基于上述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可解决其资金需求,提高其经济效益,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1.11%,无逾期担保的情形;依据公司与相关方签署的协议,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5.5亿元(包含本次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公司为子公司沁水新奥提供的8,000万元融资租赁担保,未包含本次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公司为子公司新能能源提供的不超过5亿元的合同履约责任担保)的担保,控股子公司实际提款并由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的总额为3.9亿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8.67%,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62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能矿业有限公司为新能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人名称:新能矿业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名称:新能能源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10,000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董事会同意新能矿业有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新能能源有限公司向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的金额为10,000万元综合授信(期限1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实际控制人暨董事长王玉锁先生亦为此笔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新能能源有限公司

 注册地:中国内蒙古鄂尔多斯达拉特旗

 注册资本:12,000万美元

 法定代表人:杨宇

 股东情况:

 新能矿业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75%

 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15%

 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10%

 主营业务:甲醇、硫磺、液氧、液氮、液氩、蒸汽、发电等

 新能能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新能矿业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另外两家股东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和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暨董事长王玉锁先生控制的企业。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为人民币341584.99万元,总负债为人民币160050.20万元,其中,净资产(含少数股东权益)为人民币181534.79万元,2014年全年实现净利润人民币37859.80万元。

 截至2015年6月30日,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人民币438,848.49万元,总负债为人民币244,447.20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94,401.29万元;2015年1-6月份实现营业收入为人民币64,728.74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2,725.11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新能矿业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保证

 担保类型:连带责任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整

 担保期限:被保证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2年止。

 四、董事会意见

 新能能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新能矿业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会认为:该笔综合授信业务是为满足自身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可推动其快速发展,增强盈利能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支持,提高了其融资能力,有利于其良性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意见:我们认为新能矿业为新能能源提供担保是为满足自身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可推动其快速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和长远利益。新能能源资产优良,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公司实际控制人暨董事长王玉锁先生亦为此笔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新能矿业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担保事项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新能矿业为新能能源向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的金额为10,000万元综合授信(期限1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1.11%,无逾期担保的情形;依据公司与相关方签署的协议,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5.5亿元(包含本次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公司为子公司沁水新奥提供的8,000万元融资租赁担保,未包含本次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公司为子公司新能能源提供的不超过5亿元的合同履约责任担保)的担保,控股子公司实际提款并由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的总额为3.9亿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8.67%,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2015-063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2月3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12月31日 10点30分

 召开地点: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83号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2月31日

 至2015年12月3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详见公司2015年10月2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相关公告。

 议案2、3、4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详见公司2015年12月1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办法:拟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代理人凭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帐户卡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拟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授权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用传真的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5 年12月28、29日上午 8: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6:00;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联系人: 王东英

 联系电话:0311-85915898

 0316-2597675

 传真:0316-2597561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东路 383 号

 六、 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的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12月3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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