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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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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15-058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份转让系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协议转让,未违反中国证监会2015年7月8日发布的[2015]18号公告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2015年7月8日起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规定;

 2、受让人李润生先生承诺将遵守[2015]18号公告之减持规定,不在该公告规定期限内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次受让的股份。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峰新材”或“公司”)于2015年12月12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李学峰先生通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学峰先生已于2015年12月12日与其孙子李润生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李学峰先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其持有的齐峰新材无限售流通股26,898,6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4%)至李润生先生。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情况

 2015年12月12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学峰先生与李润生先生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李学峰先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6,898,655股,以6.61元/股的价格转让至李润生先生。

 本次股权转让的具体变动情况如下表: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情况

 自然人李学峰先生系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受让方情况

 1、自然人李润生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学峰先生之孙,本次受让前未持有公司股份。

 三、本次股份转让交易的影响

 本次股份转让系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转让,为实际控制人家族内部持股调整,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优化齐峰新材的持股结构,保证企业的稳定传承,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

 1、本次股份转让前,李学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21.75%,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股份转让后,李学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16.31%,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学峰先生之孙子李润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5.44%。

 四、承诺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学峰先生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即2010年12月10日至2013年12月11日),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5年7月8日发布的[2015]18号公告要求:从2015年7月8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本次以协议转让方式至实际控制人之直系亲属,未违反上述规定。受让人李润生先生承诺将遵守该公告之减持规定,不在证监会[2015]18号公告规定期限内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次受让的股份。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的相关过户手续。

 五、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4日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齐峰新材

 股票代码:002521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学峰及李润生

 通讯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朱台路22号

 股份变动性质: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15年12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李学峰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7030519491209****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朱台路31号

 通讯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朱台路22号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李学峰先生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系

 李学峰先生系齐峰新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学峰先生与李润生先生系祖孙关系。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一致行动人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齐峰新材外,没有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协议转让股份为实际控制人家族内部持股调整,目的为了进一步优化齐峰新材的持股结构,保证企业的稳定传承,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将视市场情况而定是否在未来12个月内减持齐峰新材股份,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也不排除增持齐峰新材股份的可能,如发生权益变动,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数量

 ■

 二、权益变动内容及方式:

 ■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5年12月12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学峰先生与其一致行动人李润生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双方

 转让方:李学峰

 受让方:李润生

 2、目标股份:李学峰先生持有的齐峰新材无限售条件的人民币普通股26,898,655股。

 3、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6.61元/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177,800,109.55元。

 受让方受让股份数量及价款如下:

 ■

 4、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各方一致同意,在目标股份交割完成后,受让方按协议所述金额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5、目标股份交割

 目标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依据证监会与深交所的规定,已经完成交割前应完成的与转让有关的通知、公告等全部手续;在上述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各方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共同办理本协议项下标的股票的过户登记手续。

 6、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协议经转让方及受让方签署后生效。

 三、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

 李学峰先生持有齐峰新材80,695,965股, 全部为高管限售股,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签署本报告书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交易齐峰新材的股份。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学峰签字:

 李润生签字:

 签署日期:2015年12月14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 《股份转让协议》。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学峰签字:

 李润生签字:

 签署日期: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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