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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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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89 证券简称:利达光电 公告编号:2015-053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14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13日—2015年12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1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13日下午15:00至2015年12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河南省南阳市工业南路508号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104号楼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智超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4,258,5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3090%。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股份94,257,71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7.308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名,代表股份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127,3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79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李宗杰先生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选举李宗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表决结果:同意92,257,716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决议通过。

 李宗杰先生担任监事后,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车千里、王岩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全文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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