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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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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817 股票名称:ST宏盛 编号:临2015-085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15年12月14日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条件,公司董事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审查论证后,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条件及要求。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进行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本次交易整体方案分为重大资产重组和募集配套资金,具体包括:1、资产置换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一)资产置换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

 宏盛股份向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A”)、李坚、文红光、贾宝罗购买深圳华侨城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旅科技”)100%的股权,其中向华侨城A以股份方式支付对价,向李坚、文红光、贾宝罗以莱茵达租赁45%股权、股份、现金方式支付对价。

 ①宏盛股份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华侨城A购买其持有文旅科技60%股权,交易价格初步确定为9.6亿元。

 ②宏盛股份拟以资产置换、发行股份、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李坚、文红光、贾宝罗购买其合计持有文旅科技40%股权,交易价格初步确定为6.40亿元。其中,资产置换部分以莱茵达租赁45%股权作为支付对价,莱茵达租赁45%股权交易价格初步确定为1亿元;支付股份对价2.2亿元;支付现金对价3.2亿元。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拟购买资产、置出资产的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为文旅科技100%股权。文旅科技100%股权交易的价格以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交易标的的评估价值为依据,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参考文旅科技100%股权的预估值,华侨城A持有文旅科技60%股权交易价格初步确定为96,000万元。李坚、文红光、贾宝罗持有的文旅科技40%股权,交易价格初步确定为64,000万元。

 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为莱茵达租赁45%股权。各方同意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莱茵达租赁100%股权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价值进行评估。莱茵达租赁45%股权的交易价格将参考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的结果,由协议各方友好协商确定。目前莱茵达租赁45%股权初步确定为10,000.00万元。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交易对价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具体如下:

 ■

 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由公司以配套融资资金一次性支付,支付进度如下:文旅科技100%股权交割完成且配套融资实施完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向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方支付现金对价。

 若本次配套融资资金不足以支付现金对价,则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并由公司与华侨城A、李坚、文红光、贾宝罗共同另行协商现金对价的支付进度安排。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方式

 本次股份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对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华侨城A、李坚、文红光、贾宝罗,华侨城A、李坚、文红光、贾宝罗以其持有的文旅科技股权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及发行价格

 本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价格不低于第八届第二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12.24元/股。

 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对于购买资产部分,公司拟发行股份9,640.5229万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亦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锁定期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李坚、文红光、贾宝罗承诺在本次交易中所获股份的锁定期为36个月,若与现行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有冲突,届时以现行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为准。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期间损益的约定

 过渡期内文旅科技实现的全部收益由公司享有,文旅科技出现的亏损则由华侨城A、李坚、文红光、贾宝罗以现金方式全额向公司弥补,华侨城A、李坚、文红光、贾宝罗应按本次交易向公司转让的文旅科技股权比例各自承担补偿义务。

 莱茵达租赁股权交易的过渡期内莱茵达租赁实现的收益的45%由李坚、文红光、贾宝罗享有,其出现的亏损的45%则由公司以现金方式全额向李坚、文红光、贾宝罗弥补,公司应按本次交易向李坚、文红光、贾宝罗转让的莱茵达租赁股权比例分别向其承担补偿义务。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办理标的资产交割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规定的有关义务、所作出的承诺、声明和保证,即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并由此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该违约方应根据违约的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关于公司本次发行以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公司于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上市地点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上市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四)募集配套资金的规模、发行对象

 1、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金额:51,200万元。

 2、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对象及各自认购金额:

 ■

 由于配套募集资金对象普明物流为公司关联方,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五)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不低于第八届第二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13.17元/股。

 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另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股份价格、数量作相应调整。

 由于配套募集资金对象普明物流为公司关联方,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六)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锁定期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配套募集资金对象普明物流为公司关联方,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七)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如下:

 ■

 其中,用于补充文旅科技流动资金不超过10,000万元。

 由于配套募集资金对象普明物流为公司关联方,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八)利润承诺及业绩补偿

 1、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业绩补偿期间为2016年、2017年和2018年。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李坚、文红光、贾宝罗作为补偿义务人承诺,文旅科技在业绩补偿期间承诺的净利润具体如下:

 ■

 上述承诺净利润为文旅科技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文旅科技100%股权交割完毕后,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文旅科技各会计年度进行审计。文旅科技2016年至2018年各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3、承担利润补偿义务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李坚、文红光、贾宝罗作为补偿义务人,对文旅科技业绩补偿期间的业绩承诺承担补偿义务。补偿义务人之间对于补偿金额的分担,按其在交割日之前持有文旅科技股权比例计算,具体如下:

 ■

 4、业绩补偿期间补偿金额的计算及支付方式

 2016年、2017年、2018年,若当年文旅科技实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低于当年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则需进行补偿。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补偿义务人应优先以本次交易所获股份作为补偿对价。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偿。

 上述净利润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宏盛股份如另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对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5、补偿的实施

 业绩补偿期间内,在每个承诺年度,公司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文旅科技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当年实际净利润与当年预测净利润、当年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公司年度报告公告之日一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业绩补偿期间补偿金额的计算以专项审核报告为准。公司应在业绩补偿期间内的每年公司年报披露后的30个工作日内确定业绩补偿数额,双方应在每年公司年报披露后的6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上述补偿事宜。对于补偿义务人用于补偿的股份,公司以人民币1.00元总价回购并注销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股份。

 6、期末减值测试

 在2018年度结束时,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文旅科技进行减值测试,并在文旅科技2018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60个工作日内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果期末减值额大于2016年、2017年、2018年累计补偿金额,则补偿义务人应另行补偿,另行补偿金额=文旅科技期末减值额-2016年、2017年、2018年累计补偿金额。公司应在2018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减值测试报告均出具后6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按照本条前款约定以书面方式通知补偿义务人。

 补偿义务人应优先以本次交易所获股份作为补偿对价进行另行补偿,另行补偿的股份数量=(文旅科技期末减值额-2016年~2018年累计补偿金额)÷发行价格。补偿义务人取得的公司股份总数不足补偿的部分,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补偿。

 对于补偿义务人用于补偿的股份,公司以人民币1.00元总价回购并注销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股份。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九)本次交易的决议有效期

 本次交易的决议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若公司已于该决议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重组的核准文件,则该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的完成日。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对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经逐项核查论证,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各项规定。

 1、本次置入资产为文旅科技100%股权,置出资产为莱茵达租赁45%股权,故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报批事项已在《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华侨城A、李坚、文红光和贾宝罗合法拥有文旅科技100%股权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文旅科技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完成后,宏盛股份全资控股文旅科技。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议案》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公司拟购买的资产总额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100%,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因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上市。

 经认真对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的相关规定并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的相关规定。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对方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由于配套募集资金对象普明物流为公司关联方,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文旅科技股东、普明物流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西安普明物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华侨城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框架协议>的议案》

 公司与文旅科技股东、普明物流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西安普明物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华侨城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框架协议》,协议就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和定价原则、股份锁定期、资产交割的时间安排、股票发行数量、股票发行价格、股份锁定期、期间损益归属、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由于配套募集资金对象普明物流为公司关联方,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文旅科技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华侨城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利润补偿框架协议>的议案》

 公司与文旅科技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华侨城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利润补偿框架协议》,协议就文旅科技的业绩补偿期间、业绩承诺期金额、补偿义务人、补偿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普明物流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普明物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关于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公司与普明物流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普明物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关于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股份认购协议》,对募集配套资金认购等进行了约定。

 由于配套募集资金对象普明物流为公司关联方,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宜,制作了《关于<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

 由于配套募集资金对象普明物流为公司关联方,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董事会认为,本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提交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董事会同意将该说明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予以公告。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

 公司拟就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如下: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顾问;

 (3)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审计机构;

 (4)中企华资产评估公司、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具有为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资格。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华侨城A、李坚、文红光、贾宝罗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后,华侨城A将持有公司78,431,373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6.48%。华侨城A、李坚、文红光、贾宝罗拟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其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将持有的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2.55%,触发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华侨城A、李坚、文红光、贾宝罗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属于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因此,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华侨城A、李坚、文红光、贾宝罗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在不超出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范围的原则下,制定和调整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具体方案;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情况及市场情况,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全权负责办理和决定有关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具体实施方案;

 (3)授权董事会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或公告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

 (4)如有关监管部门对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有新的规定,根据新规定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调整;

 (5)办理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所有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必要手续;

 (6)根据发行的结果,办理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以及办理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有关政府审批、工商变更登记等必要的手续,包括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7)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相关股份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交易等相关事宜;

 (8)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有关的其他事宜。

 本次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日。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暂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董事会暂不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并确定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4日

 股票代码:600817 股票名称:ST宏盛 编号:临2015-086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15年12月14日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条件,公司监事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审查论证后,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条件及要求。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进行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本次交易整体方案分为重大资产重组和募集配套资金,具体包括:1、资产置换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一)资产置换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

 宏盛股份向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A”)、李坚、文红光、贾宝罗购买深圳华侨城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旅科技”)100%的股权,其中向华侨城A以股份方式支付对价,向李坚、文红光、贾宝罗以莱茵达租赁45%股权、股份、现金方式支付对价。

 ①宏盛股份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华侨城A购买其持有文旅科技60%股权,交易价格初步确定为9.6亿元。

 ②宏盛股份拟以资产置换、发行股份、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李坚、文红光、贾宝罗购买其合计持有文旅科技40%股权,交易价格初步确定为6.40亿元。其中,资产置换部分以莱茵达租赁45%股权作为支付对价,莱茵达租赁45%股权交易价格初步确定为1亿元;支付股份对价2.2亿元;支付现金对价3.2亿元。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拟购买资产、置出资产的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为文旅科技100%股权。文旅科技100%股权交易的价格以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交易标的的评估价值为依据,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参考文旅科技100%股权的预估值,华侨城A持有文旅科技60%股权交易价格初步确定为96,000万元。李坚、文红光、贾宝罗持有的文旅科技40%股权,交易价格初步确定为64,000万元。

 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为莱茵达租赁45%股权。各方同意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莱茵达租赁100%股权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价值进行评估。莱茵达租赁45%股权的交易价格将参考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的结果,由协议各方友好协商确定。目前莱茵达租赁45%股权初步确定为10,000.00万元。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交易对价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具体如下:

 ■

 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由公司以配套融资资金一次性支付,支付进度如下:文旅科技100%股权交割完成且配套融资实施完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向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方支付现金对价。

 若本次配套融资资金不足以支付现金对价,则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并由公司与华侨城A、李坚、文红光、贾宝罗共同另行协商现金对价的支付进度安排。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方式

 本次股份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对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华侨城A、李坚、文红光、贾宝罗,华侨城A、李坚、文红光、贾宝罗以其持有的文旅科技股权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及发行价格

 本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价格不低于第八届第二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12.24元/股。

 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对于购买资产部分,公司拟发行股份9,640.5229万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亦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锁定期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李坚、文红光、贾宝罗承诺在本次交易中所获股份的锁定期为36个月,若与现行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有冲突,届时以现行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为准。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期间损益的约定

 过渡期内文旅科技实现的全部收益由公司享有,文旅科技出现的亏损则由华侨城A、李坚、文红光、贾宝罗以现金方式全额向公司弥补,华侨城A、李坚、文红光、贾宝罗应按本次交易向公司转让的文旅科技股权比例各自承担补偿义务。

 莱茵达租赁股权交易的过渡期内莱茵达租赁实现的收益的45%由李坚、文红光、贾宝罗享有,其出现的亏损的45%则由公司以现金方式全额向李坚、文红光、贾宝罗弥补,公司应按本次交易向李坚、文红光、贾宝罗转让的莱茵达租赁股权比例分别向其承担补偿义务。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办理标的资产交割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规定的有关义务、所作出的承诺、声明和保证,即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并由此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该违约方应根据违约的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关于公司本次发行以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公司于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上市地点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上市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四)募集配套资金的规模、发行对象

 1、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金额:51,200万元。

 2、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对象及各自认购金额:

 ■

 由于配套募集资金对象普明物流为公司关联方,相关关联监事回避表决。

 鉴于本议案关联监事(李长法、刘英)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不足监事会人数的50%,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不低于第八届第二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13.17元/股。

 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另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股份价格、数量作相应调整。

 由于配套募集资金对象普明物流为公司关联方,相关关联监事回避表决。

 鉴于本议案关联监事(李长法、刘英)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不足监事会人数的50%,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锁定期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配套募集资金对象普明物流为公司关联方,相关关联监事回避表决。

 鉴于本议案关联监事(李长法、刘英)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不足监事会人数的50%,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如下:

 ■

 其中,用于补充文旅科技流动资金不超过10,000万元。

 由于配套募集资金对象普明物流为公司关联方,相关关联监事回避表决。

 鉴于本议案关联监事(李长法、刘英)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不足监事会人数的50%,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利润承诺及业绩补偿

 1、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业绩补偿期间为2016年、2017年和2018年。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李坚、文红光、贾宝罗作为补偿义务人承诺,文旅科技在业绩补偿期间承诺的净利润具体如下:

 ■

 上述承诺净利润为文旅科技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文旅科技100%股权交割完毕后,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文旅科技各会计年度进行审计。文旅科技2016年至2018年各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3、承担利润补偿义务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李坚、文红光、贾宝罗作为补偿义务人,对文旅科技业绩补偿期间的业绩承诺承担补偿义务。补偿义务人之间对于补偿金额的分担,按其在交割日之前持有文旅科技股权比例计算,具体如下:

 ■

 4、业绩补偿期间补偿金额的计算及支付方式

 2016年、2017年、2018年,若当年文旅科技实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低于当年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则需进行补偿。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补偿义务人应优先以本次交易所获股份作为补偿对价。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偿。

 上述净利润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宏盛股份如另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对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5、补偿的实施

 业绩补偿期间内,在每个承诺年度,公司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文旅科技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当年实际净利润与当年预测净利润、当年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公司年度报告公告之日一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业绩补偿期间补偿金额的计算以专项审核报告为准。公司应在业绩补偿期间内的每年公司年报披露后的30个工作日内确定业绩补偿数额,双方应在每年公司年报披露后的6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上述补偿事宜。对于补偿义务人用于补偿的股份,公司以人民币1.00元总价回购并注销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股份。

 6、期末减值测试

 在2018年度结束时,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文旅科技进行减值测试,并在文旅科技2018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60个工作日内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果期末减值额大于2016年、2017年、2018年累计补偿金额,则补偿义务人应另行补偿,另行补偿金额=文旅科技期末减值额-2016年、2017年、2018年累计补偿金额。公司应在2018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减值测试报告均出具后6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按照本条前款约定以书面方式通知补偿义务人。

 补偿义务人应优先以本次交易所获股份作为补偿对价进行另行补偿,另行补偿的股份数量=(文旅科技期末减值额-2016年~2018年累计补偿金额)÷发行价格。补偿义务人取得的公司股份总数不足补偿的部分,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补偿。

 对于补偿义务人用于补偿的股份,公司以人民币1.00元总价回购并注销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股份。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九)本次交易的决议有效期

 本次交易的决议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若公司已于该决议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重组的核准文件,则该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的完成日。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经逐项核查论证,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各项规定。

 1、本次置入资产为文旅科技100%股权,置出资产为莱茵达租赁45%股权,故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报批事项已在《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华侨城A、李坚、文红光和贾宝罗合法拥有文旅科技100%股权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文旅科技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完成后,宏盛股份全资控股文旅科技。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议案》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公司拟购买的资产总额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100%,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因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上市。

 经认真对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的相关规定并审慎判断,监事会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的相关规定。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对方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由于配套募集资金对象普明物流为公司关联方,相关关联监事回避表决。

 鉴于本议案关联监事(李长法、刘英)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不足监事会人数的50%,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宜,制作了《关于<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

 由于配套募集资金对象普明物流为公司关联方,相关关联监事回避表决。

 鉴于本议案关联监事(李长法、刘英)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不足监事会人数的50%,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详见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年12月14日

 股票代码:600817 股票名称:ST宏盛 编号:临2015-087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一般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筹划重大事项,经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宏盛股份”)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8月24日开市停牌;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10月24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1个月。2015年11月24日,公司披露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继续停牌的公告,因与原重组交易对方就广州龙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文教育”)涉及的重组框架方案及标的资产的估值、业绩承诺等相关事项仍存在分歧,无法最终达成一致,故决定终止与龙文教育重大资产重组进程。为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公司拟收购深圳华侨城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旅科技”)全部股权,该收购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由于本次重组交易各方涉及沪、深、股转三个交易市场,存在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原因,且由于本次重组交易涉及国资,审批时间较长,因此无法按照原定日期完成重组预案的披露工作。因此,公司申请继续停牌,并承诺复牌时间不晚于2015年12月15日。

 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公告披露了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其他相关议案等相关文件,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规定,如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前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存在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被暂停、被终止的风险。

 本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4日

 股票代码:600817 股票名称:ST宏盛 编号:临2015-088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暨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筹划重大事项,经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宏盛股份”)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8月24日开市停牌;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10月24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1个月。2015年11月24日,公司申请继续停牌,并承诺复牌时间不晚于2015年12月15日。

 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公告披露了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他相关议案等相关文件,并于2015年12月15日刊登了相关公告。

 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后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预计停牌时间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之日起不超过10个交易日,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本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4日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华侨城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旅科技”)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了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公司通过资产置换并以发行股份以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文旅科技的股东购买文旅科技100%的股权,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资产置换并以发行股份以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文旅科技的股东购买文旅科技100%的股权行为的实施。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将于2015年12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下称“《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本次交易的各项条件。

 2、公司符合实施重大资产置换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各项条件。

 3、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4、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对拟购买资产、置出资产进行审计、评估;本次交易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结果作为定价依据,具有公允性、合理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5、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6、《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公司本次签订的《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西安普明物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华侨城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框架协议》等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审批事项已在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了特别提示。

 7、鉴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有关交易事项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本次交易购买资产、置出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需经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所签署之协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同意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董事就本次交易事项的总体安排,并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督公司合法有序地推进本次交易,以切实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签名:宁维武 雷秀娟 师萍

 2015年12月14日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华侨城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旅科技”)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了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公司通过资产置换并以发行股份以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文旅科技的股东购买文旅科技100%的股权,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资产置换并以发行股份以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文旅科技的股东购买文旅科技100%的股权行为的实施。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已于2015年12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下称“《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本次交易的各项条件。

 2、《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相关议案,在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前,已经获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3、公司符合实施重大资产置换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各项条件。

 4、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5、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对拟购买资产、置出资产进行审计、评估;本次交易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结果作为定价依据,具有公允性、合理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6、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7、《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公司本次签订的《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西安普明物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华侨城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框架协议》等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审批事项已在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了特别提示。

 8、鉴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有关交易事项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本次交易购买资产、置出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需经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所签署之协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同意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董事就本次交易事项的总体安排,并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督公司合法有序地推进本次交易,以切实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签名:宁维武 雷秀娟 师萍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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