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知)初字第5619号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件《举证通知书》、《起诉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等材料,原告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土科技”)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公司、董立群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8月28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0月22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知)初字第5619号民事裁定书,东土科技于2015年12月11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公司、董立群的起诉,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准许其撤回起诉。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涉诉事项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涉诉事项撤诉不会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产生影响。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