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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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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银关于未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等
中介机构的情况说明

 收购人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宝银创赢”)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兆赢”)就《收购报告书》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就宝银创赢于2015年6月2日在其官网发布《公开信》的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向宝银创赢及崔军先生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号)。宝银创赢及崔军先生不服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了行政复议。

 因上述事实的存在,本公司接洽的律师事务所及财务顾问均表示无法就本次《收购报告书》的相关事项发表专业意见。因此,制作本次《收购报告书》前,本公司并未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等中介机构。本公司将尽快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等中介机构。

 说明人: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 2015 年12 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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