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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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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公告编号:2015-074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将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受让人梁秀红、曹关渔、黄文超、居同章、戴浒雄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5年12月14日,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宏达矿业”)控股股东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宏达”)分别与梁秀红、曹关渔、黄文超、居同章、戴浒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淄博宏达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梁秀红转让其持有的宏达矿业股份77,409,858股,占宏达矿业总股本的15%;淄博宏达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曹关渔转让其持有的宏达矿业股份25,803,286股,占宏达矿业总股本的5%;淄博宏达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黄文超转让其持有的宏达矿业股份38,604,550股,占宏达矿业总股本的7.48%;淄博宏达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居同章转让其持有的宏达矿业股份25,803,286股,占宏达矿业总股本的5%;淄博宏达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戴浒雄转让其持有的宏达矿业股份47,071,806股,占宏达矿业总股本的9.1213%。

 本次权益变动前,淄博宏达拥有本公司权益股份226,261,04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3.84%。本次权益变动后,淄博宏达拥有本公司权益股份11,568,25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24%。本次权益变动受让人梁秀红、曹关渔、黄文超、居同章、戴浒雄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化,梁秀红女士将成为宏达矿业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系公司控股股东淄博宏达分别向梁秀红、曹关渔、黄文超、居同章、戴浒雄的股份转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变更为梁秀红女士。

 本次股东权益变动事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三)、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四)、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五),本次股东权益变动事项不涉及收购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等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5日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宏达矿业

 股票代码:600532

 信息披露义务人: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南金村

 通讯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南金村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5年12月

 

 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减少其在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四、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和主要负责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南金村

 法定代表人:段连文

 注册资本:伍亿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7030022804641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铁矿采矿、选矿项目投资、管理;生铁、钢坯、焦炭销售;货物进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要取得许可证后经营)

 经营期限:2003年04月16日至2027年04月15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370305749866981

 通讯方式:0533-7603976

 股权结构: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减持宏达矿业股份是基于自身经营需要。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宏达矿业2.24%的股份,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加持有宏达矿业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由淄博宏达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梁秀红(身份证号3326231978********):转让其持有的宏达矿业股份77,409,858股,占宏达矿业总股本的15%。

 淄博宏达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曹关渔(身份证号:3101091950********)转让其持有的宏达矿业股份25,803,286股,占宏达矿业总股本的5%。

 淄博宏达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黄文超(身份证号:3302811985********)转让其持有的宏达矿业股份38,604,550股,占宏达矿业总股本的7.48%。

 淄博宏达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居同章(身份证号:3702251956********)转让其持有的宏达矿业股份25,803,286股,占宏达矿业总股本的5%。

 淄博宏达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戴浒雄(身份证号:3101091959********)转让其持有的宏达矿业股份47,071,806股,占宏达矿业总股本的9.1213%。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淄博宏达持有宏达矿业股份226,261,042股,占宏达矿业总股本的43.84%。

 本次权益变动后,淄博宏达持有宏达矿业股份11,568,256股,占宏达矿业总股本的2.24%。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2015年12月14日,淄博宏达与梁秀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协议当事人

 出让方: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连文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南金村

 受让方:梁秀红

 身份证号码:3326231978********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

 通讯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广粤路437号2幢210室

 2、转让标的

 梁秀红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淄博宏达持有的宏达矿业77,409,858股股份,占宏达矿业股本总额的15%。

 3、协议对价

 经协商,双方同意转让对价如下:

 转让单价为10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款合计为 774,098,580元(大写:柒亿柒仟零玖万捌仟伍佰捌拾元整)。

 4、付款安排

 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及进度支付股份转让款:

 在标的股份过户到梁秀红名下当日,梁秀红向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支付股份转让款的50%,剩余转让款于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

 (二)2015年12月14日,淄博宏达与曹关渔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协议当事人

 出让方: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连文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南金村

 受让方:曹关渔

 身份证号:3101091950********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2、转让标的

 曹关渔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淄博宏达持有宏达矿业25,803,286股股份,占宏达矿业股本总额的5%。

 3、协议对价

 经协商,双方同意转让对价如下:

 转让单价为10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款合计为258,032,860元(大写:贰亿伍仟捌佰零叁万贰仟捌佰陆拾元整)。

 4、付款安排

 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及进度支付股份转让款:

 在标的股份过户到曹关渔名下当日,曹关渔向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支付股份转让款的50%,剩余转让款于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2015年12月14日,淄博宏达与黄文超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协议当事人

 出让方: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连文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南金村

 受让方:黄文超

 身份证号:3302811985********

 住所:浙江省余姚市

 2、转让标的

 黄文超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淄博宏达持有宏达矿业38,604,550股股份,占宏达矿业股本总额的7.4805%。

 3、协议对价

 经协商,双方同意转让对价如下:

 转让单价为10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款合计为386,045,500元(大写:叁亿捌仟陆佰零肆万伍仟伍佰元整)。

 4、付款安排

 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及进度支付股份转让款:

 在标的股份过户到黄文超名下当日,黄文超向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支付股份转让款的50%,剩余转让款于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

 (四)2015年12月14日,淄博宏达与居同章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协议当事人

 出让方: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连文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南金村

 受让方:居同章

 身份证号:3702251956********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

 2、转让标的

 居同章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淄博宏达持有宏达矿业25,803,286股股份,占宏达矿业股本总额的5%。

 3、协议对价

 经协商,双方同意转让对价如下:

 转让单价为10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款合计为258,032,860元(大写:贰亿伍仟捌佰零叁万贰仟捌佰陆拾元整)。

 4、付款安排

 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及进度支付股份转让款:

 在标的股份过户到居同章名下当日,居同章向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支付股份转让款的50%,剩余转让款于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

 (五)2015年12月14日,淄博宏达与戴浒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协议当事人

 出让方: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连文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南金村

 受让方:戴浒雄

 身份证号:3101091959********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

 2、转让标的

 戴浒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淄博宏达持有宏达矿业47,071,806股股份,占宏达矿业股本总额的9.1213%。

 3、协议对价

 经协商,双方同意转让对价如下:

 转让单价为10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款合计为470,718,060元(大写:肆亿柒仟零柒拾壹万捌仟零陆拾元整)。

 4、付款安排

 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及进度支付股份转让款:

 在标的股份过户到戴浒雄名下当日,戴浒雄向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支付股份转让款的50%,剩余转让款于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附加条件、补充协议等情况

 除《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条件外,本次股份变更无其他附加条件,不存在 补充协议。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214,692,7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1.6%。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股份中有46,0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

 六、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本次权益变动前,淄博宏达为宏达矿业的控股股东,段连文先生为宏达矿业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淄博宏达持有宏达矿业2.24%的股份,宏达矿业的第一大股东变更为梁秀红,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梁秀红女士。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上市公司自2015年12月14日开市起停牌。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5年12 月14日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宏达矿业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次股份转让将导致淄博宏达第一大股东变更为梁秀红,在本次股份转让前,淄博宏达对梁秀红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确信梁秀红主体合法、资信良好、受让意图明确。

 (二)淄博宏达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宏达矿业的负债,未解除宏达矿业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宏达矿业利益的其他情形。

 ■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淄博宏达与受让各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宏达矿业

 股票代码:600532

 信息披露义务人:曹关渔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100弄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5年12月

 

 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减少其在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和主要负责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曹关渔(无曾用名)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身份证号码:3101091950********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100弄

 通讯方式:021-5138707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投资,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是出于对部分资产保值增值的考虑,近一段时期国内银行利率持续下行,资产收益率大幅下滑,把上市公司股票作为长期投资品种之一越来越得到市场认可。基于上述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进行本次投资。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宏达矿业5%的股份,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增加持有宏达矿业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淄博宏达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曹关渔(身份证号:3101091950********)转让其持有的宏达矿业股份25,803,286股,占宏达矿业总股本的5%。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曹关渔未持有宏达矿业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曹关渔持有宏达矿业股份25,803,286股,占宏达矿业总股本的5%。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5年12月14日,淄博宏达与曹关渔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协议当事人

 出让方: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连文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南金村

 受让方:曹关渔

 身份证号:3101091950********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2、转让标的

 曹关渔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淄博宏达持有宏达矿业25,803,286股股份,占宏达矿业股本总额的5%。

 3、协议对价

 经协商,双方同意转让对价如下:

 转让单价为10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款合计为258,032,860元(大写:贰亿伍仟捌佰零叁万贰仟捌佰陆拾元整)。

 4、付款安排

 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及进度支付股份转让款:

 在标的股份过户到曹关渔名下当日,曹关渔向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支付股份转让款的50%,剩余转让款于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附加条件、补充协议等情况

 除《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条件外,本次股份变更无其他附加条件,不存在 补充协议。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25,803,2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根据淄博宏达出具的承诺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上市公司自2015年12月14日开市起停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直系亲属于2015年12月14日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宏达矿业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它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信息。

 本次权益变动后,本信息披露人与其他信息披露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协议。

 ■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淄博宏达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三)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宏达矿业

 股票代码:600532

 信息披露义务人:黄文超

 住所:浙江省余姚市

 通讯地址:浙江省余姚市梁弄镇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5年12月

 

 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减少其在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和主要负责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黄文超(无曾用名)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浙江省余姚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身份证号码:3302811985********

 通讯地址:浙江省余姚市梁弄镇

 通讯方式:0574-6236780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投资,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是出于对部分资产保值增值的考虑,近一段时期国内银行利率持续下行,资产收益率大幅下滑,把上市公司股票作为长期投资品种之一越来越得到市场认可。基于上述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进行本次投资。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宏达矿业7.48%的股份,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增加持有宏达矿业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淄博宏达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黄文超(身份证号:3302811985********)转让其持有的宏达矿业股份38,604,550股,占宏达矿业总股本的7.48%。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黄文超未持有宏达矿业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黄文超持有宏达矿业股份38,604,550股,占宏达矿业总股本的7.48%。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5年12月14日,淄博宏达与黄文超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协议当事人

 出让方: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连文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南金村

 受让方:黄文超

 身份证号:3302811985********

 住所:浙江省余姚市

 2、转让标的

 黄文超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淄博宏达持有宏达矿业38,604,550股股份,占宏达矿业股本总额的7.48%。

 3、协议对价

 经协商,双方同意转让对价如下:

 转让单价为10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款合计为386,045,500元(大写:叁亿捌仟陆佰零肆万伍仟伍佰元整)。

 4、付款安排

 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及进度支付股份转让款:

 在标的股份过户到黄文超名下当日,黄文超向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支付股份转让款的50%,剩余转让款于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附加条件、补充协议等情况

 除《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条件外,本次股份变更无其他附加条件,不存在 补充协议。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38,604,5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7.48%。根据淄博宏达出具的承诺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上市公司自2015年12月14日开市起停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直系亲属于2015年12月14日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宏达矿业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它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信息。

 本次权益变动后,本信息披露人与其他信息披露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协议。

 ■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淄博宏达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四)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宏达矿业

 股票代码:600532

 信息披露义务人:居同章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

 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琴岛路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5年12月

 

 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减少其在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和主要负责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居同章(无曾用名)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身份证号码:3702251956********

 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琴岛路

 通讯方式:0532-8346510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投资,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是出于对部分资产保值增值的考虑,近一段时期国内银行利率持续下行,资产收益率大幅下滑,把上市公司股票作为长期投资品种之一越来越得到市场认可。基于上述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进行本次投资。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宏达矿业5%的股份,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增加持有宏达矿业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淄博宏达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居同章(身份证号:3702251956********)转让其持有的宏达矿业股份25,803,286股,占宏达矿业总股本的5%。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居同章未持有宏达矿业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居同章持有宏达矿业股份25,803,286股,占宏达矿业总股本的5%。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5年12月14日,淄博宏达与居同章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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