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本公司于2015年11月28日和2015年12月10日在巨潮网、《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本公司代理董事长刘李先生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2月14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14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2月13日下午15:00至2015年12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武侯区锦城大道1000号5楼二号会议室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18人,代表股份1,258,084,5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1297%。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3人,代表股份1,257,801,6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1202%。
(三)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15人,代表股份282,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95%。
(四)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978,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95,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282,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95%。
(五)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
1、发行规模及发行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1,258,042,7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反对4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3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268%;反对4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118%;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3%。
2、债券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1,258,042,7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反对4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3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268%;反对4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118%;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3%。
3、债券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表决情况:同意1,258,042,7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反对4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3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268%;反对4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118%;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3%。
4、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1,258,042,7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反对4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3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268%;反对4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118%;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3%。
5、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1,258,042,7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反对4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3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268%;反对4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118%;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3%。
6、向原股东配售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1,258,042,7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反对4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3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268%;反对4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118%;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3%。
7、担保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1,258,042,7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反对4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3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268%;反对4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118%;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3%。
8、上市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1,258,042,7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反对4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3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268%;反对4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118%;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3%。
9、还本付息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1,258,042,7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反对4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3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268%;反对4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118%;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3%。
10、偿债保障措施
表决情况:同意1,258,042,7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反对4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3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268%;反对4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118%;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3%。
11、决议有效期
表决情况:同意1,258,042,7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反对4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3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268%;反对4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118%;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3%。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债券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58,042,7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反对4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3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268%;反对4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118%;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3%。
(三)审议通过《关于杨光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58,042,7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反对4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3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268%;反对4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118%;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3%。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高金林、李小蕾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四川中一律师事务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