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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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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86 证券简称:保龄宝 公告编号:2015-84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由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龄宝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5年11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14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13日—12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1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13日下午15:00至12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禹城高新开发区东外环路1号保龄宝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宗利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4人,代表股份145,629,13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9.438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44,411,22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9.10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人,代表股份1,217,91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329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20人,代表股份1,217,9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298%。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15年12月9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公司股票延期复牌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同意145,627,6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16,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2%。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同意145,627,6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同意145,627,6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的石有明律师、卿森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2月15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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