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剑云先生: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号)。其中,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罚款。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已通过公告送达生效,但你至今未按规定履行缴款义务。
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我局《行政处罚罚没款催告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催告书(联系人:钟志强,电话:0851-86904153),逾期即视为送达。
请你在我局催告书依法送达后10日内缴清罚没款。罚没款汇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逾期未缴清罚没款,我局将依照《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1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