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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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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002772 股票简称:众兴菌业 公告编号: 2015-081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子公司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眉山昌宏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宏农业”)于近日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法院”)送达的(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1175号《民事裁定书》和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彭山法院”)送达的(2015)彭山民初字第220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5年7月16日,昌宏农业与任巧艳签订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后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5年8月10日签订了《协议书》,解除了上述《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昌宏农业向任巧艳支付补偿金200万元,支付方式为在解除《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之《协议书》签订之日支付80万元,在2015年8月26日前支付120万元,同时约定,若未按约付款则以未付款金额为本金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本息付清为止。

 根据上述协议,昌宏农业在签订解除《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之《协议书》签订之日支付了80万元,约定于2015年8月26日前支付所有款120万元。

 2015年8月,昌宏农业收到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诉状》。丘风玉作为原告将任巧艳(被告)以及昌宏农业(诉讼第三人)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原告丘风玉在起诉书中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为其与被告任巧艳协商共同承包了昌宏农业的场地以及资产用于经营食用菌工厂化项目,并签订了《合伙租赁经营协议》,约定原告丘风玉占合作项目10%租赁经营权,并出资了人民币44万元。原告丘风玉要求被告任巧艳返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44万元,要求被告任巧艳按照原告丘风玉持股比例返还所获得的昌宏农业支付的违约赔偿款,要求被告任巧艳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由于任巧艳与丘风玉因补偿款问题发生诉讼,为控制风险,昌宏农业原股东未按原与任巧艳约定的付款日期支付剩余补偿款。2015年11月,任巧艳作为原告,以逾期未按约定支付剩余补偿款为由将昌宏农业(被告)诉至彭山法院。要求昌宏农业向其一次付清所欠的补偿金人民币120万元,并从2015年8月26日后以本金120万为基数,按月息2%支付利息直至本息付清为止,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由昌宏农业承担。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72)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

 2015年12月1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昌宏农业收到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彭山民初字第2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昌宏农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任巧艳合同补偿金1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27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时间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昌宏农业负担。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昌宏农业亦收到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11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丘风玉撤回对任巧艳、第三人昌宏农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丘风玉承担。

 三、 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截至本次公告前,除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众兴菌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收到宁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答辩通知书(宁劳人仲案字[2015]第61号)及本次所公告事项外,公司没有其他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关于收到宁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答辩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6)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任巧艳与昌宏农业签订《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和解除上述《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协议书》,以及由此引发的诉讼均发生在公司与昌宏农业原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之相关规定,昌宏农业原股东承担全部责任,且昌宏农业原股东已做出承担与此相关全部责任的相关承诺,故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5)彭山民初字第2205号《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1175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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