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新增临时提案情况如下:
2015年11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达控股”或“控股集团”)《关于提请增加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议案1、《关于签署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议案2、《关于资产出售后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已于2015年12月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新增提案暨延期召开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体育”或“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12月10日下午14:5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1人,代表股份总数为419,788,1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842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数为144,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68%;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17人,代表股份数为9,697,2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83%。通过网络或现场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0人,代表股份数为9,841,3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450%。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黄国梁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表决通过了《关于签署资产出售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9,783,493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17%;
57,9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83%;
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783,493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17%;反对57,9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83%;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表决通过了《关于签署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9,783,493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17%;
57,9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83%;
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783,493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17%;反对57,9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83%;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表决通过了《关于资产出售后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联股东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9,783,493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17%;
57,9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83%;
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783,493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17%;反对57,9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83%;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表决通过了《关于停止将募集资金投入募投项目的议案》;
关联股东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9,784,293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98%;
57,1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02%;
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784,293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98%;反对57,1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02%;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吕崇华、吕晓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附件)。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