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5年11月19日证监许可[2015]2650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募集期自2015年12月14日至2015年12月18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首次认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7、本基金追加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8、投资人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记入投资人基金账户,具体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9、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中国证券报》等报刊的《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的官网(www.hongdefund.com)。
11、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敬请留意近期基金管理人的公告,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2、投资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9-100-888)了解认购事宜。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销售安排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15、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简称:泓德泓利货币,代码:A类002184;B类002185)
2、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元人民币
6、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代理机构详见本公告“七(三)2、销售机构”。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9、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5年12月14日至2015年12月18日;如需延长,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如发生此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会另行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
2、基金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对于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举例:某普通投资人在某销售机构网点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100)/1.00=100,10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100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可得到100,100.00份基金份额。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所折算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首次认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本基金追加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
6、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系统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1、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1)直销柜台
①开户受理时间:正常交易日(9:00至17:00);
②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至17:00。
(2)网上交易系统(www.hongdefund.com)
①开户受理不受时间限制(非交易时间内的开户申请视同下一个交易日的申请受理);
②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9:30至17:00(T日17:00以后及周六、周日、节假日的认购申请视同下一交易日的申请受理)。
2、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1)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申请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①投资者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证、士兵证等)及正反面复印件并签字;
②银行存款账户原件及复印件并签字;
③本人签字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
④详细阅读并签字盖章的《风险提示函》、《投资人风险承诺函》、《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测》;
⑤本公司直销中心以谨慎的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及/或证件。
(2)在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立基金账户时必须准备下列材料:
①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信息(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证、士兵证等);
②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支持网上交易的银行借记卡及网银设备。
3、个人投资者认购
(1)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①个人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证、士兵证等)原件,并提供正反面复印件(需签名);
②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转账汇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③填妥并由个人投资者签章的《泓德基金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2)个人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认购申请时凭交易密码及网银设备办理。
4、认购资金的划拨
(1)个人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认购,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转账汇款方式通过银行汇入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A)招商银行
银行账号:110915392310306
户名: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西三环支行
大额支付号:308100005133
B)中国建设银行
银行账号:11001007300059666888
户名: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
大额支付号:105100005027
C)交通银行:
银行账号:110060576018150172577
银行户名: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
大额支付号:301100000099
个人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认购期间每个交易日17:00前到账。个人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柜台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个人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认购基金时,以在线支付方式完成资金支付。
5、注意事项
(1)每个个人投资者在同一个注册登记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个人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后(包括T+2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结果,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网上账户查询系统查询;
(3)个人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后(包括T+2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认购受理情况,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网上账户查询系统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网上账户查询系统查询;
(4)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个人投资者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银行借记卡/存折中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5)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6)指定银行账户是指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个人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7)个人投资者需填写的表单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客户服务-下载专区,进行下载打印。
(二)销售机构
个人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可受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
1、受理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时间
认购期间(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9:30至17:00。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法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6)《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采用传真交易方式的机构客户需填,协议书上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7)《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机构客户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8)《开放式基金业务印鉴卡》一式两份(机构客户盖公章);
(9)《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机构客户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10)《机构投资者投资状况调查表》、《风险提示函》、《投资人风险承诺函》(机构客户盖公章或预留印鉴)。
(11)本公司直销中心以谨慎的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及/或证件。
3、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的《泓德基金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转账汇款凭证回单联原件;
(3)机构投资者委托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机构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认购,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转账汇款方式通过银行汇入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A)招商银行
银行账号:110915392310306
户名: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西三环支行
大额支付号:308100005133
B)中国建设银行
银行账号:11001007300059666888
户名: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
大额支付号:105100005027
C)交通银行:
银行账号:110060576018150172577
银行户名: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
大额支付号:301100000099
机构投资者所填写的银行汇款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在认购期间每个交易日17:00前到账。机构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柜台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T日提交开立基金账户申请后,可于T+2日后(包括T+2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网上账户查询系统查询;
(2)机构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包括T+2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认购接受情况,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网上账户查询系统查询。认购份额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网上账户查询系统查询;
(3)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4)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机构投资者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银行借记卡/存折中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5)机构投资者需填写的表单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客户服务-下载专区,进行下载打印;
(6)直销业务规则请参阅《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柜台直销业务规则》。
(二)销售机构
机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下转A2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