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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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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15-214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一文化”)于12月8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钟葱先生以及公司副总经理、南京宝庆尚品珠宝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苏麒安先生的通知,钟葱先生、苏麒安先生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增持的原因

 (一) 钟葱先生增持股票原因

 公司为响应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文件精神,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同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 并看好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的价值,于2015年7 月6日发布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编号:2015-113)。

 (二) 苏麒安先生增持股票原因

 根据2015年4月7日公司与江苏创禾华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禾华富”)签署的《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创禾华富商贸有限公司之间关于南京宝庆尚品珠宝连锁有限公司之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中“关于在限定期限内增持金一文化股票的承诺”,苏麒安先生承诺自《购买资产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十二个月届满之日,将自行或通过创禾华富在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购买公司股票。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发布的《关于收购南京宝庆尚品珠宝连锁有限公司51%股权事项相关方承诺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5)。

 二、 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一) 钟葱先生增持公司股票情况

 钟葱先生于2015年12月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从二级市场以自有资金1,999.72万元增持本公司股票71.2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1%,成交均价为28.10元。

 本次增持前,钟葱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数为99,331,5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5.33%;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空龙翔”)持有公司153,705,105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23.72%,钟葱为碧空龙翔控股股东,持有其69.12%的股权。

 本次增持后,钟葱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为100,043,6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5.44%;公司控股股东碧空龙翔持有公司153,705,105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23.72%,钟葱为碧空龙翔控股股东,持有其69.12%的股权。

 (二) 苏麒安先生增持公司股票情况

 苏麒安先生于2015年12月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从二级市场以自有资金3,671.12万元增持本公司股票1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0%,成交均价为28.24元。

 本次增持前,苏麒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本次增持后,苏麒安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1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0%。

 三、 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及其完成情况

 (一) 钟葱先生计划自2015 年7月6日起十二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200万股。

 自2015年7月6日至本公告日,钟葱先生合计增持公司股份71.2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1%。

 (二) 苏麒安先生自《购买资产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十二个月届满之日,自行或通过创禾华富在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购买公司股票使用的资金合计达到人民币15,000万元;或自行以及通过创禾华富持有的公司股票合计占公司截至本人增持期间届满之日已发行股本总额的3%。

 截至本公告日,苏麒安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0%。

 四、 其他说明

 (一) 钟葱先生和苏麒安先生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

 (二) 苏麒安先生作为创禾华富的实际控制人,承诺:

 1、 自《购买资产协议》签署之日(不含)起至十二(12)个月届满之日(含)(“本人增持期间”),本人将自行或通过创禾华富在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购买金一文化股票(“本人增持承诺”)。

 本人的上述承诺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视为履行完毕:

 (1) 本人自行以及通过创禾华富购买金一文化股票使用的资金合计达到人民币15,000.00万元;或

 (2) 本人自行以及通过创禾华富持有的金一文化股票合计占金一文化截至本人增持期间届满之日已发行股本总额的3%。

 2、 本人自行以及通过创禾华富根据本承诺函购买的金一文化股票,自本人完成本承诺函项下的本人增持承诺之日起12个月内不对外转让,并通过有关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票的锁定手续。

 3、 在本人自行以及通过创禾华富根据《购买资产协议》增持的金一文化股票数量合计达到创禾华富在《购买资产协议》项下的增持义务的50%(含)(“首批增持股票”)时,本人承诺在自本人自行以及通过创禾华富首批增持股票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该等首批增持股票;自本人自行以及通过创禾华富首批增持股票完成之日起,本人自行以及通过创禾华富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继续增持金一文化股票数量(“后续增持股票”)以致创禾华富完成在《购买资产协议》项下的全部增持义务时,本人承诺在自本人自行以及通过创禾华富后续增持股票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该等后续增持股票。

 金一文化、本人或通过创禾华富届时应通过有关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本人以及通过创禾华富增持金一文化股票的锁定手续。

 4、 在本人增持期间内,本人自行以及通过创禾华富增持金一文化股票达到需要向金一文化报备的标准时,则本人自行以及通过创禾华富需要履行向金一文化报备义务,并履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关于增持股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 本次股份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四) 本次的股份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将持续关注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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