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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0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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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45 公司简称:中核钛白 公告编号:2015-112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1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5-110)。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8日(星期二)下午13:00。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7日15:00 至2015年12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工业园区幸福路8号豪普大厦217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召 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胡建龙先生。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8人,代表股份总数298,256,4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5.6817%。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5人,代表股份298,244,1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6794%;其中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8445%。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12,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3%。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3,353,9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9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3,341,6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9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2,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张军和李宗峰律师到现场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3、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加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徽商银行股权的议案》

 股东大会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244,1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9%;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41,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9%;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1%;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张军和李宗峰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9日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

 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贵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就贵公司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核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议案等文件,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虚假、隐瞒、重大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是由贵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作出的。

 2、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5年11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上述董事会会议决议以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3、上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召开方式、登记办法等事项。

 4、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11月30日。

 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2015年12月8日下午13:00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工业园区幸福路8号豪普大厦217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前述公告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

 1、贵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止2015年11月3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2、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含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3名),代表贵公司股份数298,256,477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55.6817 %。其中,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13,353,9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4931%。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为: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徽商银行股权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所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书面投票的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贵公司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

 4、经贵公司对前述议案投票结果的统计以及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前述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呈贵公司二份,本所留存一份。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赵荣春 张 军

 李宗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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