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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0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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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之联 公告编号:2015-104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85号)核准,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荣之联”或“公司”)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24,934,695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0.1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379,963.4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414,934.7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93,965,028.70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5年11月19日到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5年11月20日,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2015]京会兴验字第03000001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柳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地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榆树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分别开立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目前,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丙方”)分别与民生银行、北京银行、招商银行(以上三家银行统称“乙方”)签订完成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

 1、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695833038,截止2015年11月19日,专户余额为431,679,963.4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车联网多维大数据的综合运营服务系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0000001372900008068660,截止2015年11月19日,专户余额为514,12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支持分子医疗的生物云计算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榆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10900291410512,截止2015年11月19日,专户余额为5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户信息及存储金额如“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中所述。

 甲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皓、刘迎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2016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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