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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0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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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道森股份 股票代码:603800

 (苏州市相城区太平镇)

特别提示

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份公司”、“发行人”)股票将于2015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道森投资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本公司股东宝业公司、科创投资承诺:自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本公司其他股东道烨投资、德睿亨风、堃冠达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舒志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发行价指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本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道森投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稳定股价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一)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时,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内容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道森投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股份公司股价,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确定:

(1)回购公司股票;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条件,则发行人及控股股东道森投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发行人及控股股东道森投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实施稳定股价预案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公司股票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启动条件成立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启动条件成立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并实施。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将于启动条件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直至公司股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的合计值,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公司股票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15%。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如有)。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出现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相关主体配合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本承诺,并按照该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如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控股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2、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如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届时如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将在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遵守本承诺,并按照该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4、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三、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公司控股股东道森投资和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它股东宝业公司、科创投资承诺:

(一)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二)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拟进行减持的,道森投资与宝业公司、科创投资每年减持所持公司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年末公司股份总数的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减持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上述发行价指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三)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公司股票时以如下方式进行:1、预计未来1个月内公开出售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转让系统转让所持股份;2、预计未来1个月内公开出售股票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四)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五)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其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承诺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律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控股股东道森投资和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它股东宝业公司、科创投资承诺:将严格履行其就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若其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应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股份公司股份。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股份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其自身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股份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股份公司指定账户;

5、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其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股份公司投资者利益。

实际控制人舒志高先生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股份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股份公司指定账户;

3、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股份公司投资者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股份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股份公司指定账户;

4、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股份公司投资者利益。

五、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时的赔偿责任进行了相关承诺。

本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股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停牌,则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三)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控股股东道森投资作出如下承诺:

(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若股份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道森投资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日内依法回购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股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股份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股份公司股票已停牌,则回购价格为股份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

若股份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三)如股份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道森投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实际控制人舒志高先生承诺:本人保证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股份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保证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股份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其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我们的过错,证明我们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法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次发行的法律服务机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承诺:如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发行的评估机构上海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其他承诺事项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本公司股东道森投资、宝业公司、科创投资和实际控制人舒志高先生已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并承诺:

1.如拟出售本人/本公司与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股份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人/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且该等交易价格按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

2.本人/本公司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中国境外,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与股份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股份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或企业拥有任何权益(不论直接或间接)。

3.本人/本公司保证及承诺除非经股份公司书面同意,不会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或从事与股份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4.本人/本公司将依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的规定向股份公司及有关机构或部门及时披露与股份公司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权益的详情。

5.本人/本公司将不会利用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的身份进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6.本人/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舒志高先生、道森投资、宝业公司和科创投资已向本公司出具了《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函》。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本公司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东地位,谋求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本人/本公司及其关联方(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除外,下同)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

2、对于与股份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将遵循公允、合理的市场定价原则,不会利用该等关联交易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人/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股份公司的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在其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关联交易时,履行回避表决义务;

4、如果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股份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同意赔偿股份公司相应损失。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中所列出的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上市公告书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367号文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412号”文批准。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年12月10日

3、股票简称:道森股份

4、股票代码:603800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0,800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200万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200万股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9、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10、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11、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2、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SUZHOU DOUSON DRILLING & PRODUCTION EQUIPMENT CO., LTD.

3、注册资本:15,600万元(发行前);20,800万元(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舒志高

5、住 所:苏州市相城区太平镇

6、经营范围:生产:石油天然气井口设备,钻井和采油采气设备,钻通及控制设备;石油化工、电力和一般工业用阀门;精密磨具;销售公司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从事石油、天然气及页岩气钻采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井口装置及采油(气)树、井控设备、管线阀门、顶驱主轴等油气钻采设备

8、所属行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9、电 话: 0512-65435543

10、传 真: 0512-65431375

11、电子邮箱: dsdm@douson.cn

12、董事会秘书: 张新玉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

(万股)

间接持股

(万股)

持有债券情况
舒志高董事长2014年10月至2017年10月8,305.44
邹利明董事、总经理2014年10月至2017年10月2,808.00
乔罗刚董事、副总经理2014年10月至2017年10月1,404.00
周嘉敏董事2014年10月至2017年10月1,184.04
刘建同董事2014年10月至2017年10月338.52
李树林董事、副总经理2014年10月至2017年10月
韩学功独立董事2014年10月至2017年10月
方新军独立董事2014年10月至2017年10月
张玉虎独立董事2014年10月至2017年10月
吕培刚监事会主席2014年10月至2017年10月
孟爱民监事2014年10月至2017年10月1.17
宋克伟职工监事2015年10月至2017年10月
王骋副总经理2014年10月至2017年10月
庄会涛总工程师2014年10月至2017年10月
杨国英财务总监2014年10月至2017年10月
张新玉董事会秘书2014年10月至2017年10月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的情况

道森投资直接持股52.20%,通过其全资子公司科创投资持有发行人3%股权,合计持有发行人55.20%股权,是公司的控股股东,道森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项 目内容
名称江苏道森投资有限公司(原名“苏州陆海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9年10月16日
法定代表人舒志高
注册资本1,000万元
实收资本1,000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07000107311
财务数据2014年12月31日/2014年度(元)
总资产66,551,310.49
净资产58,535,217.53
营业收入-
净利润7,174,057.60

注:2014年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情况

舒志高先生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道森投资和第二大股东宝业公司各59.156%股权,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舒志高先生除持有道森投资和宝业公司的股权外,未持有其他投资。

四、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发行前发行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锁定期限
道森投资81,432,00052.20%81,432,00039.15%36个月
宝业公司54,288,00034.80%54,288,00026.10%36个月
科创投资4,680,0003.00%4,680,0002.25%36个月
德睿亨风4,680,0003.00%4,680,0002.25%12个月
堃冠达4,680,0003.00%4,680,0002.25%12个月
道烨投资6,240,0004.00%6,240,0003.00%12个月
合计156,000,000100.00%156,000,00075.00% 
社会公众--52,000,00025.00%无锁定期
合计--52,000,00025.00% 
总合计156,000,000100.00%208,000,000100.00% 

(二)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47,099户,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江苏道森投资有限公司81,432,00039.15%
2宝业机械公司54,288,00026.10%
3苏州道烨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6,240,0003.00%
4苏州堃冠达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4,680,0002.25%
5苏州科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4,680,0002.25%
6苏州德睿亨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4,680,0002.25%
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34,9440.02%
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盈祥泰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9,3440.01%
8全国社保基金一零六组合19,3440.01%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9,3440.01%

注:参与本公司网下申购并最终获配的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共183个,并列股票上市前第八大股东。具体股东名称详见《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5,200万股

二、发行价格:人民币10.95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股

四、发行方式: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6,940.00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为5,324.00万元,折合1.02元/股(发行费用除以本次发行股数),发行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费用名称金额(万元)
1、承销保荐费用3,411.70
2、审计及验资费用677.17
3、律师费用679.00
4、信息披露350.00
5、材料制作及发行手续费用206.13
合计5,324.00

七、募集资金净额:51,616.00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4.86元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0.52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已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近三年一期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115317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

针对截止2015年9月30日之财务情况,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5536号《审阅报告》”。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5年9月30日2014年12月31日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资产总额86,552.6994,290.79-8.21%
负债总额38,162.9544,892.00-14.9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47,992.4549,398.79-2.85%
项目2015年1-9月2014年1-9月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47,488.7072,385.57-34.39%
营业利润3,602.458,851.34-59.30%
利润总额3,778.319,100.95-58.48%
净利润2,802.457,009.84-60.0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165.477,009.84-54.8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166.007,754.15-59.1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465.8410,754.01-77.07%

2015年前三季度,公司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均呈下滑趋势,主要原因系:1、2015年以来国际油价持续低位运行,油气开采公司缩减资本支出的规模,上游油气钻采设备的需求下降导致公司主要产品的产销规模出现一定下滑;2、2015年公司由于发起设立马斯特阀门相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736.62万元。

公司2014年营业收入为96,063.6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0,767.77万元。根据目前的业务开展状况,公司预计2015年与2014年相比,营业收入同比变动幅度为-35%至-45%,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同比变动幅度为-35%至-55%。主要原因系:1、2015年以来国际油价持续低位运行,油气开采公司缩减资本支出的规模,上游油气钻采设备的需求下降导致公司主要产品的产销规模出现一定下滑;2、2015年公司由于发起设立马斯特阀门相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736.62万元。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本次募集资金已经存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太平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太平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太平支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要求,本公司将在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太平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太平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太平支行已于2015年12月3日出具承诺函:在各方签订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如未获得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同意,本银行将不接受道森股份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联系传真:010-56839500

保荐代表人:欧阳辉、白岚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愿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

2015年 12月9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公告日期:201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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