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2 证券简称:钢构工程 编号:临2015-059
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八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八次董事会会议于2015年12月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全体董事以书面表决方式,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为江南德瑞斯(南通)船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9票 ,弃权0票,反对0票
公司董事会同意为江南德瑞斯(南通)船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并授权公司经理层具体办理、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本次贷款人为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贷款年利率为不高于基准利率4.35%,贷款期限为12个月。
2、《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详见公司2015年12月8日刊登的《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估计变更公告》(临2015-062));
同意9票 ,弃权0票,反对0票
对议案1、议案2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均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8日
证券代码:600072 证券简称:钢构工程 编号:临2015-060
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五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五次监事会会议于2015年12月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全体5名监事以书面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同意5票 ,弃权0票,反对0票
监事会认为:随着公司经营的发展,业务结构的转变,公司实施此次会计估计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12月8日
证券代码:600072 证券简称:钢构工程 公告编号:临2015-061
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江南德瑞斯(南通)船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德瑞斯)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江南德瑞斯担保人民币 5,000 万元,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32000万元,在股东大会批准额度范围内。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南德瑞斯为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向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5年11月25日至2016年11月24日。
根据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该笔贷款属于公司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范围内容,公司股东大会已经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之前为江南德瑞斯提供不超过5亿元的贷款担保额度。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为江南德瑞斯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2000万元,在股东大会批准总额范围之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江南德瑞斯是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为1.5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陈映华,注册地址为江苏省如皋市,主要经营范围:船用设备制造与销售;钢结构制造和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截止2014 年 12 月 31 日江南德瑞斯总资产55288.163417万元,负债总额42471.212122万元,资产负债率76.82%;实现营业收入27850.275014万元,净利润291.220419万元。
截止2015年 9月 30 日江南德瑞斯总资产57753.803037万元,负债总额44831.63622万元,资产负债率77.63%;实现营业收入25972.308887万元,净利润105.215522万元( 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主合同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期限:主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若主合同借款人已归还借款,则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完毕止。
金额:人民币伍仟万元;
四、董事会意见
由于江南德瑞斯存在生产经营资金融资需求,为保障江南德瑞斯日常生产经营高效、顺畅,公司同意为江南德瑞斯在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
在本担保中,被担保对象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对外担保,不存在资源转移或利益输送情况,风险均在可控范围,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及公司整体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共为江南德瑞斯提供担保总额为32000万元、占公司截止2015年9月30日净资产的比例为25.45%,无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七届八次董事会决议
(二)江南德瑞斯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12月8日
证券代码:600072 证券简称:钢构工程 公告编号:临2015-062
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估计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述会计估计变更将导致公司2015年四季度资产减值损失增加约1500万元,相应减少公司利润总额。
一、会计估计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公司原来对控股股东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集团”)内关联方应收款项统一纳入账龄组合按照比例计提坏账准备,但是中船集团内关联方应收款项坏账的风险基本不存在,目前计提中船集团内关联方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方法不能准确反映该类应收款项的实际坏账风险。另外,由于公司主营业务之一的非船的钢结构等市场竞争的加剧,承接订单的难度和收款的风险也都在增加,公司原来对中船集团外非关联方应收款项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也不能准确反映目前该类应收款项的实际坏账风险。
为了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工作,为了更加公允、恰当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更好地体现公司资产的价值,力求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公司对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方法进行变更。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5年12月4日,公司第七届八次董事会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应收款项坏账计提方法变更前后相关情况
公司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变更前,公司应收款项分为三个组合:
1、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测算减值并计提坏账准备。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为“单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存在减值迹象,或期末余额超过该类应收款全部余额10%的款项”。
2、基本确定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
3、账龄组合,按照比例计提坏账准备。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为:
■
现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应收账款组合进行修改,修改后组合如下:
1、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测算减值并计提坏账准备。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改为“单项金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且存在减值迹象,或期末余额达到或超过该类应收款项全部余额5%的款项”。
2、应收关联方款项,不存在减值迹象的不计提坏账准备,存在减值迹象的单独计提减值准备。
3、基本确定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
4、账龄组合,按照比例计提坏账准备。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改为:
■
(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
经测算,此项会计估计变更以2015年9月30日合并报表范围估算,2015年四季度将增加公司资产减值损失约1500万元,相应减少公司利润总额。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公司开始实施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变更后的会计估计符合实际情况,能够更准确、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监事会意见
2015年12月4日,公司第七届五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此次会计估计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公司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专项说明进行核查,并出具了《关于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估计变更事项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未发现该专项说明中所述的变更后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在所有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8日
? 报备文件
(一)钢构工程七届八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钢构工程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三)钢构工程七届五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