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2月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北翼13层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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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燕刚先生主持,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1人,公司董事长万永兴先生、副董事长刘轶先生、董事王东升先生,独立董事王丰先生、周宇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0人,公司监事会主席刘静女士、监事王新颜女士、职工监事凌琳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张菊芳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总经理燕刚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刘军锋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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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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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均非特别表决议案,需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彭林、刘佳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