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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0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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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18)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以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公布名单为准。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中坤大厦15层

 负责人:朱玉栓

 电话:(010)62159696

 传真:(010)88381869

 经办律师:王肖东、朱振武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基金合同》约定转换而来。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4月25日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银河通利A转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C类份额,场外的银河通利B份额转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类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场内的银河通利B份额转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通利债B上市交易,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14]135号)的同意。对投资者认购或通过上市交易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银河通利A和银河通利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届满日(即2014年4月25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计算银河通利A和银河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分别转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不同类别份额(即转型后的通利债C和银河通利份额)。

 2014年4月29日,基金管理人公告《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年期届满基金份额转换结果的公告》,基金份额转换完成,基金名称变更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换详情具体请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转换公告。

 五、基金的名称

 基金名称: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银河通利债券

 六、基金的类型

 基金类型:债券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在有效管理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与投资本金稳妥的和谐统一。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和回购、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A 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权益类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为基础,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利率、汇率变化趋势、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分析研判债券市场利率走势,并对各固定收益品种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久期和利率敏感性进行综合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

 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配置上将采取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

 (1)久期偏离策略

 久期偏离是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主动地调整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宏观经济政策因素包括:经济增长、就业、固定资产投资、市场销售、工业生产、居民收入等反映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的重要指标,银行信贷、货币供应和公开市场操作等反映货币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指标,以及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和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等反映通货膨胀变化情况的重要指标等。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债券市场微观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期,相应地选择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形的短-中-长期债券品种的组合期限配置,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包括:收益率曲线、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预期,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债券品种选择策略

 在以上债券资产久期、期限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对于非国家信用债券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等债券,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其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抵押物质量等因素,并结合内部信用评价模型进一步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为控制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券需经国内评估机构进行信用评估,要求其信用评级为投资级以上。如果债券获得主管机构的豁免评级,本基金根据对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分析,决定是否将该债券纳入基金的投资范围。

 动态增强策略

 在以上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根据债券市场的动态变化,采取多种灵活策略,获取超额收益,主要包括:

 (1)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相对陡峭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通过不断正回购融资并持续买入债券的操作,只要回购资金成本低于债券收益率,就可以达到杠杆放大的套利目标。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谨慎地实施息差策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附权债券投资

 附权债券指对债券发行体授予某种期权,或者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从而使债券发行体或投资者有了某种灵活的选择余地,从而增强该种金融工具对不同发行体融资的灵活性,也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当前附权债券的主要种类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等。

 (1)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公司)债券,其投资人具有在一定条件下转股和回售的权利,因此其理论价值应当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可转换公司债内含期权价值,是一种既具有债性,又具有股性的混合债券产品,具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按照约定价格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套利机会。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转换成股票。基金管理人在日常交易过程中,会密切关注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恰当的选择时机进行套利。

 (2)其它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产品,该种产品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在上市后分别交易,即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而上市后则自动拆分成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本基金因认购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所获得的认股权证自可交易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的资产特征进行分析,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并结合行业研究员对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进行投资。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1)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并通过购买该证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2)本基金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投资比例,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同时,本基金积极发现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力争获取较高的投资风险回报。

 新股申购策略

 为保证新股发行成功,新股发行一级市场价格通常相对二级市场价格存在一定的折价。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对认购中签率和新股上市后表现的预期,谨慎参与新股申购,获取股票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价差收益,申购所得的股票在可上市交易后3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五)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宏观经济政策导向、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发展态势;

 (3)投资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等。

 2、投资程序

 (1) 研究与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研究部,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货币政策和证券市场情况的分析,制定投资策略和投资建议。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运用风险模型及监测指标对市场风险实施监控。市场部根据每日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提供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参考。

 (2)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决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参考研究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研究分析,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3) 交易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室发出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4)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监察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投资进行绩效评估和风险分析,并通过监察部呈报给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督察长办公室、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在监察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提供的绩效评估和风险分析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反思,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券包括了商业银行债券、央行票据、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记账式国债、国际机构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短期融资券、中央企业债等债券,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该指数以债券托管量市值作为样本券的权重因子,每日计算债券市场整体表现,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

 该指数合理、透明、公开,具有较好的市场接受度,可以较好的体现本基金的投资特征与目标客户群的风险收益偏好。为此,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全价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由于本基金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安排,银河通利A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银河通利B份额则表现出较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11)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2015年9月30日)

 本投资组合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未进行贵金属投资。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0.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0.3 其他资产构成

 ■

 1.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1.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八、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有关业绩数据经托管人复核,但未经审计(截止2015年9月30日)。

 转型前(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注: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4月25日,根据《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应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14年4月26日转型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转型后(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银河通利

 ■

 通利债C

 ■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

 注: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4月25日,于2014年4月26日正式转型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根据《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应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1)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的销售服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银河通利A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银河通利B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银河通利A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银河通利A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银河通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银河通利A的基金份额数的乘积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2年后,本基金转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销售服务费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2年后,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其中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次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及《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更新编写,更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1、“重要提示”日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10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定于2015年12月7日前公告。

 2、“三、基金管理人”之“(二)主要人员情况”原总经理尤象都先生因个人原因辞职,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议通过,由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董事、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更新。

 3、“四、基金托管人”之“(一)基金托管人概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更新。

 4、“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增加了相关代销机构,对原有销售机构进行了更新,各新增代销机构均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列示。

 5、“十一、基金的投资”之“(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更新为截止日为2015年9月30日的报告,该部分内容均按有关规定编制,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未经审计。

 6、“十二、基金的业绩”中对基金成立以来至2015年9月30日的基金业绩表现进行了披露。该部分内容均按有关规定编制,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但相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7、“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中列示了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及本基金管理公司在指定报纸上披露的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和赎回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2月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1)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基金首个运作周期结束后的自由开放期时间为2014年8月11日至2014年8月22日,即自2014年8月23日起本基金将进入第二个运作周期。第二个运作周期的自由开放期时间为2015年8月24日至2015年9月9日。自2015年8月24日起(含该日)至2015年9月9日(含该日)期间的工作日的交易时间,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三个运作周期。根据规定,在第二个及以后的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季度对日,因此,本基金第三个运作周期的第一个受限开放日为12月10日,受限开放期为1个工作日,本基金将于12月10日当天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开放期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包括年度开放期和季度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且基金管理人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场外交易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3.2.1 前端收费

 ■

 注: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上述费率表格中前四行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后四行为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照0.4%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的,投资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4.2 赎回费率

 ■

 注:持有期限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

 2、持有少于一个运作周期的份额

 3、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运作周期赎回的份额

 1年运作周期结束后,将有5-20个工作日的自由开放期,开放前公告具体开放天数。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采用相同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100% 。

 2、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赵冉、郑夫桦、张鸿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院A-F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孙妍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1号锦绣联合商务大厦25楼2515室(邮编:510075)

 电话:(020)37602205

 传真:(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206号

 电话:(0451)82812867

 传真:(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太平南路1号新世纪广场B座805室(邮编:210002)

 电话:(025)84671299

 传真:(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西路17号赛格景苑2楼(邮编:518048)

 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5.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2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通过上证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证所会员。具体以上证所最新公布名单为准。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其他媒介,披露前一个工作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运作周期和自由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1年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自由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1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首个运作周期结束后的自由开放期时间为2014年8月11日至2014年8月22日,即自2014年8月23日起本基金将进入第二个运作周期。本基金第二个运作周期的自由开放期时间为2015年8月24日至2015年9月9日。自2015年8月24日起(含该日)至2015年9月9日(含该日)期间的工作日的交易时间,本基金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自2015年9月10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下一运作周期并暂停申购、赎回。

 2、本基金的每个运作周期以封闭期和受限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每个运作周期共包含为4个封闭期和3个受限开放期。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自由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自由开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在自由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3、在首个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季度对日。在第二个及以后的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季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为1个工作日。

 4、在每个受限开放期,本基金将对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确保净赎回数量占该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特定比例]区间内,该特定比例不超过10%(含),且该特定比例的数值将在基金发售前或在自由开放期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告。如净赎回数量占比超过特定比例,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进行全部确认,对赎回申请的确认按照该日净赎回额度(即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乘以特定比例)加计当日的申购申请占该日实际赎回申请的比例进行部分确认。如净赎回数量小于零,即发生净申购时,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按照赎回申请占申购申请的比例对当日的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在每个运作周期内,除受限开放期以外,均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5、如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含自由开放期和受限开放期,下同)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6、投资者亦可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或联系本公司客服中心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公司网址:www.galaxyasset.com

 客服热线:400-820-0860

 7、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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