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编号:临2015-112号
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共计为107,233,251股A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92%
2.本次限售条件流通股可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12月09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11月25日出具的证监许可〔2014〕1259号《关于核准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文件,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光华控股”为公司原名“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向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控股”)、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恩贝集团”)、邱永平、方岳亮、陈国平、闻焱、陈涛、赵卫东、范皓辉、胡孙胜等10名交易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青海互助金圆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助金圆”)合计100.00%的股权。本次交易共向10名特定对象合计发行428,933,014股,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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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9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增至598,439,493股。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12月09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07,233,2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92%。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康恩贝集团将其持有的部分股份办理解禁,其余股东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办理解禁。
4、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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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所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康恩贝集团所持金圆股份83,837,103股,分三部分锁定,其中:1、康恩贝集团因于2013年7月29日取得吴律文持有的互助金圆4.5455%股权而相应认购的光华控股的股份(即19,497,151股)锁定至下述两个日期中较晚的日期:(1)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满三十六(36)个月之日;(2)资产出售方与光华控股就本次交易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包括其补充协议,如有)约定的各项盈利预测补偿(如有)均实施完毕之日;2、康恩贝集团对持有的互助金圆3.9453%股权而相应认购的光华控股股份(即16,922,694股)做出如下锁定承诺:(1)前述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光华控股股份锁定期限至2015年度的各项盈利预测补偿(如有)均实施完毕之日;(2)如互助金圆在2015年度未实现盈利预测指标,前述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光华控股股份继续延长锁定期限至2016年度的各项盈利预测补偿(如有)及期末减值额的补偿均实施完毕之日;3、除上述8.4908%的互助金圆股权外,本公司对持有的互助金圆11.0547%股权相应认购的光华控股股份(即47,417,258股)做出如下锁定承诺:(1)如互助金圆在2014年度实现盈利预测指标,则锁定至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满十二(12)个月之日;(2)如互助金圆在2014年度未实现盈利预测指标,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光华控股股份延长锁定期限至2015年度的各项盈利预测补偿(如有)均实施完毕之日;(3)如互助金圆在2015年度未实现盈利预测指标,前述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光华控股股份继续延长锁定期限至2016年度的各项盈利预测补偿(如有)及期末减值额的补偿均实施完毕之日。
根据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康恩贝集团已严格履行了锁定承诺中关于第三部分股份(即47,417,258股)的承诺,未有违反承诺情况。因此康恩贝集团本次申请所持金圆股份47,417,258股的解除限售。
三、本次解除限售后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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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一)股份锁定承诺履行情况
金圆控股、康恩贝集团、邱永平、方岳亮、陈国平、闻焱、陈涛、赵卫东、范皓辉、胡孙胜10名交易对方于2013年11月30日作出股份锁定承诺函。
2014年8月5日,上述10名交易对方同意修改于2013年11月30日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并分别承诺如下:
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修改于2013年11月30日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并承诺:1、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光华控股的股份锁定至下述两个日期中较晚的日期:(1)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36)个月之日;(2)资产出售方与光华控股就本次交易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包括其补充协议)约定的各项盈利预测补偿(如有)均实施完毕之日;在前述锁定期结束之前,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光华控股股份。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2、补偿期限内第一个会计年度,本公司为补偿主体,本公司应承担的补偿比例为本公司对互助金圆的持股比例;补偿期限内第二和第三个会计年度(包括当期盈利预测补偿及期末减值额的补偿),本公司为补偿主体,应承担的补偿比例=本公司当期所持有的本次发行的仍处于锁定期的股份/当期全部补偿主体所持有的本次发行的仍处于锁定期的股份之和。3、在本公司为补偿主体时,本公司对其他补偿主体在该会计年度内应承担的补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修改于2013年11月30日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并承诺如下:1、本公司对因于2013年7月29日取得吴律文持有的互助金圆4.5455%股权而相应认购的光华控股的股份锁定至下述两个日期中较晚的日期:(1)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满三十六(36)个月之日;(2)资产出售方与光华控股就本次交易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包括其补充协议,如有)约定的各项盈利预测补偿(如有)均实施完毕之日;2、本公司对持有的互助金圆3.9453%股权而相应认购的光华控股股份做出如下锁定承诺:(1)前述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光华控股股份锁定期限至2015年度的各项盈利预测补偿(如有)均实施完毕之日;(2)如互助金圆在2015年度未实现盈利预测指标,前述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光华控股股份继续延长锁定期限至2016年度的各项盈利预测补偿(如有)及期末减值额的补偿均实施完毕之日;3、除上述8.4908%的互助金圆股权外,本公司对持有的互助金圆11.0547%股权相应认购的光华控股股份做出如下锁定承诺:(1)如互助金圆在2014年度实现盈利预测指标,则锁定至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满十二(12)个月之日;(2)如互助金圆在2014年度未实现盈利预测指标,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光华控股股份延长锁定期限至2015年度的各项盈利预测补偿(如有)均实施完毕之日;(3)如互助金圆在2015年度未实现盈利预测指标,前述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光华控股股份继续延长锁定期限至2016年度的各项盈利预测补偿(如有)及期末减值额的补偿均实施完毕之日。4、在前述锁定期结束之前,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公司在本次重组中认购的光华控股的股份。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5、补偿期限内第一个会计年度,本公司为补偿主体,本公司应承担的补偿比例为本公司对互助金圆的持股比例;补偿期限内第二和第三个会计年度(包括当期盈利预测补偿及期末减值额的补偿),本公司如为补偿主体,应承担的补偿比例=本公司当期所持有的本次发行的仍处于锁定期的股份/当期全部补偿主体所持有的本次发行的仍处于锁定期的股份之和。6、在本公司为补偿主体时,本公司对其他补偿主体在该会计年度内应承担的补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邱永平、方岳亮同意修改于2013年11月30日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并在此郑重承诺如下:(1)本人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光华控股股份锁定至下述日期:补偿期限内(即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的各项盈利预测补偿(如有)均实施完毕之日;在前述锁定期结束之前,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光华控股股份。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2)补偿期限内第一个会计年度,本人为补偿主体,本人应承担的补偿比例为本人对互助金圆的持股比例;补偿期限内第二和第三个会计年度(包括当期盈利预测补偿及期末减值额的补偿),本人如为补偿主体,应承担的补偿比例=本人当期所持有的本次发行的仍处于锁定期的股份/当期全部补偿主体所持有的本次发行的仍处于锁定期的股份之和。(3)在本人为补偿主体时,本人对其他补偿主体在该会计年度内应承担的补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闻焱、胡孙胜、陈国平、范皓辉、陈涛、赵卫东同意修改于2013年11月30日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并郑重承诺如下:(1)如互助金圆在2014年度实现盈利预测指标,则各自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光华控股的股份锁定至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十二(12)个月之日;(2)如互助金圆在2014年度未实现盈利预测指标,则各自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光华控股的股份延长锁定期限至2015年度的各项盈利预测补偿(如有)均实施完毕之日;(3)如互助金圆在2015年度未实现盈利预测指标,则各自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光华控股的股份继续延长锁定期限至2016年度的各项盈利预测补偿(如有)及期末减值额的补偿均实施完毕之日。(4)补偿期限内第一个会计年度,本人为补偿主体,本人应承担的补偿比例为本人对互助金圆的持股比例;补偿期限内第二和第三个会计年度(包括当期盈利预测补偿及期末减值额的补偿),本人如为补偿主体,应承担的补偿比例=本人当期所持有的本次发行的仍处于锁定期的股份/当期全部补偿主体所持有的本次发行的仍处于锁定期的股份之和。(5)在本人为补偿主体时,本人对其他补偿主体在该会计年度内应承担的补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本次申请解除所持全部股份限售的股东闻焱、胡孙胜、陈国平、范皓辉、陈涛、赵卫东以及申请解除所持部分股份的股东康恩贝集团均已严格履行了承诺,未有违反承诺情况。
(二)业绩补偿承诺履行情况
1、盈利预测概述
(1)根据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天源评报字[2014]第0066号评估报告及收益法评估资产业绩情况的说明,2014年度至2016年度,互助金圆合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测值分别为24,124.43万元、29,363.35万元和33,479.54万元。
(2)本次交易,向金圆控股、康恩贝集团、邱永平、闻焱、陈涛、赵卫东、范皓辉、胡孙胜、陈国平、方岳亮等10名交易对方发行428,933,014股。
本次交易补偿期限为本次交易完成日当年及之后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若在交易补偿期限内,实际净利润数低于相关盈利预测指标,则上述10名资产出售方将在锁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方式向光华控股进行补偿;若实际净利润高于或等于相关盈利预测指标,则资产出售方无需向光华控股进行补偿。补偿限额为锁定期内的资产出售方所认购股份总数。具体补偿方式分两个层次如下:
①当期盈利预测补偿的股份补偿。应补偿股份数计算公式为:当期盈利预测补偿股份数量=(补偿期限内截至当期期末的各会计年度盈利预测指标之和-补偿期限内截至当期期末的各会计年度目标公司累积实际净利润数)÷盈利预测指标总和×(全部标的资产收购对价÷每股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已补偿现金金额÷每股发行价格)
②期末减值额的补偿。在补偿期限届满时,光华控股将对全部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全部标的资产的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已补偿现金/每股发行价格)×每股发行价格,则补偿主体应另行向光华控股以股份方式补偿期末减值额。期末减值额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期末减值额补偿股份数量=全部标的资产的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总数-(已补偿现金金额÷每股发行价格)
其中,各会计年度盈利预测指标总和=补偿期限内目标公司各年度净利润预测数总和。
此外,金圆控股和康恩贝集团在相关补充协议中已经明确,在补偿期限第二年或第三年,如金圆控股和康恩贝集团以所持光华控股股份不足以补偿光华控股,则由金圆控股和康恩贝集团以现金方式就无法补偿的差额对光华控股进行补偿,应补偿的现金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应补偿现金=[(补偿期限内截至当期期末的各会计年度盈利预测指标之和-补偿期限内截至当期期末的各会计年度目标公司累积实际净利润数)÷盈利预测指标总和×(全部标的资产收购对价÷每股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总数量-(已补偿现金金额÷每股发行价格)]×每股发行价格
金圆控股和康恩贝集团根据《发行股份认购资产协议之利润补偿协议》第3.2条约定的股份补偿的比例分别补偿现金(即金圆控股承担应补偿现金的92.647%,康恩贝集团承担应补偿现金的7.353%)。
2、盈利预测实现情况
根据互助金圆于2015年3月6日出具的《青海互助金圆水泥有限公司实际盈利数与盈利预测数差异说明2014年度》(以下简称“《差异说明》”),互助金圆已完成2014年度盈利预测指标。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差异说明》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关于青海互助金圆水泥有限公司实际盈利数与盈利预测数差异的审核报告》(中汇会鉴[2015]0421号)。该《审核报告》认为:互助金圆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差异说明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互助金圆公司实际盈利数与盈利预测数的差异情况。
标的资产互助金圆在2014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超过盈利承诺水平,盈利预测承诺已经实现。补偿义务人无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本次申请解除所持全部股份限售的股东闻焱、胡孙胜、陈国平、范皓辉、陈涛、赵卫东以及申请解除所持部分股份限售的股东康恩贝集团未有违反《发行股份认购资产协议之利润补偿协议》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就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
3、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西南证券有限公司对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限售股解禁事项无异议。
六、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备查文件
1、上市公司新发行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7日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释义
在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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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组办法》、《财务顾问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西南证券作为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和股本变动情况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11月25日出具的证监许可〔2014〕1259号《关于核准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文件,公司向金圆控股、康恩贝集团、邱永平、方岳亮、陈国平、闻焱、陈涛、赵卫东、范皓辉、胡孙胜等10名交易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互助金圆合计100.00%的股权。本次交易共向10名特定对象合计发行428,933,014股,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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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前完成了本次交易的股权登记及限售登记工作,公司总股本增至598,439,493股。
(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的股本变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的总股本未发生变化,总股本仍为598,439,493股。
二、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12月09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07,233,2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92%。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康恩贝集团将其持有的部分股份办理解禁,其余股东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办理解禁。
4、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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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一)股票限售承诺履行情况
金圆控股、康恩贝集团、邱永平、方岳亮、陈国平、闻焱、陈涛、赵卫东、范皓辉、胡孙胜10名交易对方于2013年11月30日作出股份锁定承诺函。
2014年8月5日,上述10名交易对方同意修改于2013年11月30日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并分别承诺如下:
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修改于2013年11月30日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并承诺:1、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光华控股的股份锁定至下述两个日期中较晚的日期:(1)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36)个月之日;(2)资产出售方与光华控股就本次交易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包括其补充协议)约定的各项盈利预测补偿(如有)均实施完毕之日;在前述锁定期结束之前,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光华控股股份。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2、补偿期限内第一个会计年度,本公司为补偿主体,本公司应承担的补偿比例为本公司对互助金圆的持股比例;补偿期限内第二和第三个会计年度(包括当期盈利预测补偿及期末减值额的补偿),本公司为补偿主体,应承担的补偿比例=本公司当期所持有的本次发行的仍处于锁定期的股份/当期全部补偿主体所持有的本次发行的仍处于锁定期的股份之和。3、在本公司为补偿主体时,本公司对其他补偿主体在该会计年度内应承担的补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修改于2013年11月30日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并承诺如下:1、本公司对因于2013年7月29日取得吴律文持有的互助金圆4.5455%股权而相应认购的光华控股的股份锁定至下述两个日期中较晚的日期:(1)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满三十六(36)个月之日;(2)资产出售方与光华控股就本次交易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包括其补充协议,如有)约定的各项盈利预测补偿(如有)均实施完毕之日;2、本公司对持有的互助金圆3.9453%股权而相应认购的光华控股股份做出如下锁定承诺:(1)前述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光华控股股份锁定期限至2015年度的各项盈利预测补偿(如有)均实施完毕之日;(2)如互助金圆在2015年度未实现盈利预测指标,前述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光华控股股份继续延长锁定期限至2016年度的各项盈利预测补偿(如有)及期末减值额的补偿均实施完毕之日;3、除上述8.4908%的互助金圆股权外,本公司对持有的互助金圆11.0547%股权相应认购的光华控股股份做出如下锁定承诺:(1)如互助金圆在2014年度实现盈利预测指标,则锁定至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满十二(12)个月之日;(2)如互助金圆在2014年度未实现盈利预测指标,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光华控股股份延长锁定期限至2015年度的各项盈利预测补偿(如有)均实施完毕之日;(3)如互助金圆在2015年度未实现盈利预测指标,前述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光华控股股份继续延长锁定期限至2016年度的各项盈利预测补偿(如有)及期末减值额的补偿均实施完毕之日。4、在前述锁定期结束之前,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公司在本次重组中认购的光华控股的股份。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5、补偿期限内第一个会计年度,本公司为补偿主体,本公司应承担的补偿比例为本公司对互助金圆的持股比例;补偿期限内第二和第三个会计年度(包括当期盈利预测补偿及期末减值额的补偿),本公司如为补偿主体,应承担的补偿比例=本公司当期所持有的本次发行的仍处于锁定期的股份/当期全部补偿主体所持有的本次发行的仍处于锁定期的股份之和。6、在本公司为补偿主体时,本公司对其他补偿主体在该会计年度内应承担的补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邱永平、方岳亮同意修改于2013年11月30日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并在此郑重承诺如下:(1)本人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光华控股股份锁定至下述日期:补偿期限内(即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的各项盈利预测补偿(如有)均实施完毕之日;在前述锁定期结束之前,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光华控股股份。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2)补偿期限内第一个会计年度,本人为补偿主体,本人应承担的补偿比例为本人对互助金圆的持股比例;补偿期限内第二和第三个会计年度(包括当期盈利预测补偿及期末减值额的补偿),本人如为补偿主体,应承担的补偿比例=本人当期所持有的本次发行的仍处于锁定期的股份/当期全部补偿主体所持有的本次发行的仍处于锁定期的股份之和。(3)在本人为补偿主体时,本人对其他补偿主体在该会计年度内应承担的补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闻焱、胡孙胜、陈国平、范皓辉、陈涛、赵卫东同意修改于2013年11月30日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并郑重承诺如下:(1)如互助金圆在2014年度实现盈利预测指标,则各自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光华控股的股份锁定至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十二(12)个月之日;(2)如互助金圆在2014年度未实现盈利预测指标,则各自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光华控股的股份延长锁定期限至2015年度的各项盈利预测补偿(如有)均实施完毕之日;(3)如互助金圆在2015年度未实现盈利预测指标,则各自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光华控股的股份继续延长锁定期限至2016年度的各项盈利预测补偿(如有)及期末减值额的补偿均实施完毕之日。(4)补偿期限内第一个会计年度,本人为补偿主体,本人应承担的补偿比例为本人对互助金圆的持股比例;补偿期限内第二和第三个会计年度(包括当期盈利预测补偿及期末减值额的补偿),本人如为补偿主体,应承担的补偿比例=本人当期所持有的本次发行的仍处于锁定期的股份/当期全部补偿主体所持有的本次发行的仍处于锁定期的股份之和。(5)在本人为补偿主体时,本人对其他补偿主体在该会计年度内应承担的补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经核查,本次申请解除所持全部股份限售的股东闻焱、胡孙胜、陈国平、范皓辉、陈涛、赵卫东以及申请解除所持部分股份的股东康恩贝集团均已严格履行了承诺,未有违反承诺情况。
(二)业绩补偿承诺履行情况
1、盈利预测概述
本次交易,向金圆控股、康恩贝集团、邱永平、闻焱、陈涛、赵卫东、范皓辉、胡孙胜、陈国平、方岳亮等10名交易对方发行428,933,014股。
本次交易补偿期限为本次交易完成日当年及之后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若在交易补偿期限内,实际净利润数低于相关盈利预测指标,则上述10名资产出售方将在锁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方式向光华控股进行补偿;若实际净利润高于或等于相关盈利预测指标,则资产出售方无需向光华控股进行补偿。补偿限额为锁定期内的资产出售方所认购股份总数。具体补偿方式分两个层次如下:
①当期盈利预测补偿的股份补偿。应补偿股份数计算公式为:当期盈利预测补偿股份数量=(补偿期限内截至当期期末的各会计年度盈利预测指标之和-补偿期限内截至当期期末的各会计年度目标公司累积实际净利润数)÷盈利预测指标总和×(全部标的资产收购对价÷每股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已补偿现金金额÷每股发行价格)
②期末减值额的补偿。在补偿期限届满时,光华控股将对全部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全部标的资产的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已补偿现金/每股发行价格)×每股发行价格,则补偿主体应另行向光华控股以股份方式补偿期末减值额。期末减值额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期末减值额补偿股份数量=全部标的资产的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总数-(已补偿现金金额÷每股发行价格)
其中,各会计年度盈利预测指标总和=补偿期限内目标公司各年度净利润预测数总和。
此外,金圆控股和康恩贝集团在相关补充协议中已经明确,在补偿期限第二年或第三年,如金圆控股和康恩贝集团以所持光华控股股份不足以补偿光华控股,则由金圆控股和康恩贝集团以现金方式就无法补偿的差额对光华控股进行补偿,应补偿的现金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应补偿现金=[(补偿期限内截至当期期末的各会计年度盈利预测指标之和-补偿期限内截至当期期末的各会计年度目标公司累积实际净利润数)÷盈利预测指标总和×(全部标的资产收购对价÷每股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总数量-(已补偿现金金额÷每股发行价格)]×每股发行价格
金圆控股和康恩贝集团根据《发行股份认购资产协议之利润补偿协议》第3.2条约定的股份补偿的比例分别补偿现金(即金圆控股承担应补偿现金的92.647%,康恩贝集团承担应补偿现金的7.353%)。
2、盈利预测实现情况
根据互助金圆于2015年3月6日出具的《青海互助金圆水泥有限公司实际盈利数与盈利预测数差异说明2014年度》(以下简称“《差异说明》”),互助金圆已完成2014年度盈利预测指标。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差异说明》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关于青海互助金圆水泥有限公司实际盈利数与盈利预测数差异的审核报告》(中汇会鉴[2015]0421号)。该《审核报告》认为:互助金圆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差异说明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互助金圆公司实际盈利数与盈利预测数的差异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资产互助金圆在2014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超过盈利承诺水平,盈利预测承诺已经实现。补偿义务人无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本次申请解除所持全部股份限售的股东闻焱、胡孙胜、陈国平、范皓辉、陈涛、赵卫东以及申请解除所持部分股份的股东康恩贝集团未有违反《发行股份认购资产协议之利润补偿协议》的情况。
四、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对股东违规担保情况
持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的股东闻焱、胡孙胜、陈国平、范皓辉、陈涛、赵卫东及康恩贝集团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情形。
五、股份变动情况表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前以2015年10月31日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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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就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
3、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西南证券有限公司对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限售股解禁事项无异议。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