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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0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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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广发沪深300指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证监许可[2015]985号文募集的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广发沪深300ETF”)的基金合同已于2015年8月20日生效,鉴于该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现已管理的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广发沪深300指数”)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为优化本基金的投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宜,将本基金变更为广发沪深300ETF的联接基金,允许本基金在合适时期投资股指期货,参与融资融券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15: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指定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次大会公证机关的指定收件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3号保利国际广场东裙楼4楼

 联系人:梁嘉莹

 联系电话:020-89188657

 传真:020-34281105、89899070

 电子邮件:services@gffunds.com.cn

 邮政编码:510308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6年1月7日。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

 (一)纸质投票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http://www.gffund.com.cn)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公告的规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投票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传送等方式送达至大会收件人处。

 (二)网络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投票期间基金管理人在官方网站上为投资者提供通过互联网络授权投票的服务。持有人在进行网络授权时,应使用登录密码登录网上交易系统直接投票。

 (三)短信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投票期间基金管理人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投票意见短信,持有人按规定格式回复短信即可直接投票。短信投票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不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在投票期间自行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受托人为个人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受托人为机构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销机构的,无需提供受托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授权方式

 1、纸面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法律法规认可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广发基金网站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电话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投票期间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授权基金管理人代为投票。(1)基金管理人在客服电话上增设持有人专用通道,客户可拨打客服热线95105828,接通后语音提示“进行广发沪深300指数基金持有人大会投票请按8”,然后该类客户电话优先转人工,客服人员核对客户身份后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2)基金管理人的呼叫中心也将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上述通话过程将被录音,电话授权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不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只存在有效纸面方式授权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其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日后第2个工作日,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①直接投票优先。同一投资者既授权投票又自行投票的,以自行投票的表决票为准。②原件优先。同一投资者既送达投票原件又送达传真件或影印件的,以表决票原件为准。③最后时间优先。投资者不同时间多次投票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其他投票方式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关于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3、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基金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或授权委托人和投票人已不在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名单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或明确撤销授权,则以最新授权和投票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3号保利国际广场东裙楼4楼

 联系人:梁嘉莹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95105828转8

 传真:020-34281105、89899070

 电子邮件:services@gffunds.com.cn

 邮政编码:510308

 2、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5号北京INN大厦B502室

 联系人:原莹

 联系电话:010-85197530

 邮政编码:100010

 3、见证律师: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8层

 联系人:黄贞

 电话:020-38799345

 邮编:510620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和律师费用等可从基金资产列支,上述费用支付情况将另行公告。

 4、本公告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召开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召开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4日

 附件一:《关于召开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鉴于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广发沪深300ETF”)基金合同已经生效,该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现已管理的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广发沪深300”)的标的指数相同,为优化本基金的投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及相关事项,将本基金变更为广发沪深300ETF的联接基金,允许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按照法律规定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并基于上述投资范围的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名称、投资和估值、基金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就本基金投资范围变更需对《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详见本议案附件《<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议案及其附件《<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4日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为实现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宜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相关规定、《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以及《关于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就《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条款的修改,制作本修改说明,将需修改的合同条款列示如下:

 【一】将基金合同的名称由“《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为“《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二】将本基金名称由“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为“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涉及本基金名称表述的条款相应修改。

 【三】对原基金合同“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的修订

 1、根据《基金法》和《运作办法》的规定,在前言部分中,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修改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将“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修改为“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根据监管机关的规定,修改并调整相关释义,具体如下:

 (1)“《运作办法》” 释义由“《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修改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2)删除释义“《发售公告》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删除释义“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删除释义“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增加释义“ETF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与目标ETF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6)增加释义“目标ETF 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选择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ETF”;

 (7)增加释义“标的指数 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沪深3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四】对原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的修订

 修改基金的类别、基金的投资目标,增加目标ETF及标的指数的说明,并说明联接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和区别,具体修订如下:

 1、将“二、基金的类别”的内容修改为“ETF联接基金”

 2、将“四、标的指数”修改为“四、目标ETF及标的指数”,内容修改为“本基金的目标ETF为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

 3、将“五、基金的投资目标”的内容修改为“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4、删除“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内容

 5、增加“七、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内容为:

 “本基金为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按“未知价”原则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仍需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 采取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5、增加“八、基金份额的类别”,内容为: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托管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五】删除原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内容。

 【六】对原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的修订

 本部分标题修改为“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内容修改为: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于2008年11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295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2008年12月8日至2008年12月26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年12月30日生效。

 201X年X月X日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宜,将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允许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按照法律规定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并基于上述投资范围的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名称、投资和估值、基金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201X年X月X日起,《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并取代原《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对原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修订

 根据本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后因投资目标ETF而导致本基金可能发生的暂停申购赎回情况,对本部分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删除“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2、将“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中的内容修改为“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将“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中第(4)项后的内容修改为:

 “(5)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7)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5)项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4、将“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第(3)项后的内容修改为:

 “(4)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赎回;

 (5)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目标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

 5、增加“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内容为: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6、将“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的内容修改为: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7、将“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标题修改为“十八、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内容修改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对原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的修订

 1、将“一、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简况”的内容修改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设立日期: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688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936666

 传真: 020-89899158

 联系人:段西军

 2、将“一、基金管理人”“(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中第(5)项修改为“(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将“一、基金管理人”“(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中第(10)项修改为“(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4、在“二、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简况”中,将“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修改为“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将“联系人:蒋松云”修改为“联系人:赵会军”

 5、将“二、基金托管人”“(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中第(15)项修改为“(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将“三、基金份额持有人”“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中第(5)项内容修改为“(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九】对原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修订

 1、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后增加以下内容: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一、召开事由”“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将第(5)项内容修改为“(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将第(8)项内容修改为“(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由于目标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3、将“一、召开事由”“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改为“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第(5)项后增加以下内容: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由于目标ETF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在“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中,将“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修改为“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在第(5)项后增加以下内容: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5、在“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中,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修改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6、在“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2、通讯开会” 中,删除第(5)项“(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将“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修改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1款第(2)项、或者第2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并在其后增加以下内容: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7、在“六、表决”“2、特别决议”中,将“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修改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8、在“八、生效与公告”中,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修改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9、在本部分最后增加以下内容: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对原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的修订

 1、将“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中第4、5、7项修改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将“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中第4、5、7项修改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在本部分最后增加以下内容: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对原基金合同“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的修订

 将“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中第3、6项修改为: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十二】对原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的修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对本部分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理念、投资策略、投资限制、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的融资融券等与投资相关的条款将进行全面的修改,并增加“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1、将“一、投资目标”的内容修改为: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2、将“二、投资范围”的内容修改为:

 “本基金以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将“三、投资理念”的内容修改为:

 “本基金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通过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等,力求获得与目标ETF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近的平均收益率,满足基金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4、将“四、投资策略”的内容修改为: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本基金力争将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中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目的是为了使本基金在应付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上的配置比例,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目标ETF投资策略

 1、投资组合的投资方式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目标ETF 的买卖。本基金还可适度参与目标ETF 基金份额交易和申购、赎回之间的套利,以增强基金收益。当目标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开放日申购和赎回情况,决定投资目标ETF的时间和方式。

 (1)当净申购时,本基金将根据净申购规模及仓位情况,决定股票组合的构建、目标ETF的申购或买入等;

 (2)当净赎回时,本基金将根据净赎回规模及仓位情况,决定目标ETF的赎回或卖出等。

 (三)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构建原则

 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和基金组合的构建情况,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的方法构建股票组合。

 2、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将以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进行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的方法,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如有因受成份股停牌、成份股流动性不足或其它一些影响指数复制的市场因素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股票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以更紧密的跟踪标的指数。

 3、股票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组合将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基金组合跟踪偏离度情况,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结合对金融货币政策和利率趋势的判断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债券类别配置,并根据对个券相对价值的比较,进行个券选择和配置。债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五)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运用股指期货的情形主要包括: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和目标ETF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有效跟踪对标的指数的目的。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利于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效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最新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还将投资于期权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金融产品,投资目标是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基金拟投资于新的金融产品的,需将有关投资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5、将“五、投资限制”“(二)投资组合限制”的内容修改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6、本基金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在“六、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中,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修改为:“9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7、将“七、风险收益特征”的内容修改为: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8、将“九、基金的融资融券”的标题修改为“九、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内容修改为: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以及转融通等相关业务。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在本部分最后增加以下内容:

 “十、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 终止上市;

 (3)目标ETF 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 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ETF。但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ETF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ETF的联接基金。”

 【十三】对原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的修订

 在“一、基金资产总值”第5项后增加以下内容:

 “6、目标ETF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十四】对原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的修订

 根据监管规则要求,本部分补充约定对目标ETF估值和因目标ETF估值暂停估值的情形,并根据本基金变更投资范围相应增加股指期货等其他资产估值的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1、将“三、估值对象”的内容修改为: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份额、股票、债券、股指期货、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2、在“五、估值方法”中,

 (1)增加目标ETF份额的估值方法,具体内容如下:

 “1、目标ETF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目标ETF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为非证券交易所营业日,以该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将第3项修改为“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增加股指期货的估值方法,具体内容如下:

 “7、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3、在“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中,将“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修改为“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4、在“七、暂停估值的情形”中,增加以下内容:

 “3、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在“八、特殊情形的处理”中,将“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修改为“、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

 【十五】对原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的修订

 本基金变更为联接基金后,联接基金管理费、托管费的计提方式将有所改变,并增加指数许可使用费的相关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以下内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2、将“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的内容修改为: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将“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的内容修改为: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增加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具体内容如下: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收取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与指数许可方签订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从基金财产中计提指数使用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十六】对原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的修订

 1、将“一、基金收益的构成”标题修改为“一、基金利润的构成”,内容修改为: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将“二、基金净收益”标题修改为“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内容修改为: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在“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

 (1)将第2项修改为“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删除第3、4项内容;

 (3)将第5项的内容修改为“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十七】对原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的修订

 1、将第一项内容修改为:“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2、在“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中,将“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改为“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3、删除“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的内容

 4、在“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七)临时报告”中增加以下内容:

 “26、基金份额实施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7、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8、本基金变更目标ETF;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将“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修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6、在本部分最后增加以下内容: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八】对原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修订

 1、在“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中,将第(4)、(6)项修改为: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由于目标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2、在“一、《基金合同》的变更”“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增加以下内容:

 “(4)由于目标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3、将“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第2项的内容修改为:“3、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将“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内容修改为:“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十九】删除原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的内容

 【二十】对原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的修订

 在第三项后增加以下内容:

 “四、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一】基于上述修改,相应调整基金合同中相关条款的顺序以及被引用相关条款的顺序。

 【二十二】为使基金合同适应新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及《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不涉及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的部分条款或对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部分条款,在本次基金合同修改中一并进行了修改。

 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涉及前述内容的,也将一并修改。

 特此说明。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4日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机构持有或所管理的产品持有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及2015年12月4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公布的《关于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

 本人/本机构特此授权 代表本人/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关于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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