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为家族内部股权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朱星河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朱光宇先生、黄玉女士、胡炳恒先生、胡家铭先生受让股份后,将继续按规定履行朱星河先生、胡长清先生股份承担的未履行完的相关承诺。
3、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股东胡长清先生由于协议转让降为公司5%以下股东,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股东朱光宇先生由于协议受让增为公司5%以上股东。
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业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大高新”)控股股东朱星河先生已于2015年11月8日与黄玉女士、朱光宇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协议方式转让其持有恒大高新22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恒大高新总股本的8.40%,其中向朱光宇先生转让1000万股,占恒大高新总股本的3.82%;向黄玉女士转让1200万股,占恒大高新总股本4.58%。股东胡长清先生已于2015年11月8日与胡炳恒先生、胡家铭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协议方式转让其持有恒大高新14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恒大高新总股本的5.34%,其中向胡炳恒先生转让800万股,占恒大高新总股本的3.05%;向胡家铭先生转让600万股,占恒大高新总股本2.29%。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的《恒大高新: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和公司第三大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15-078)及同日刊登简式权益变动书等相关公告。
2015 年 12 月 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编号:1512010009、1512010010、1512010011、1512010012),上述股份转让事宜均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上述协议转让股份过入后股份性质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此次协议转让过户完成后,相关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前后持股情况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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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公告所有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