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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0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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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36 证券简称:金安国纪 公告编号:2015-095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增加临时议案和变更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4日(星期五),下午15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上海市松江工业区宝胜路33号);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为2015年12月3日15:00至2015年12月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韩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051872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393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051213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3848%;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5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91%。

 2、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5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9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于珍、徐莹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518591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97%;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46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273%;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518591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97%;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46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273%;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518591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97%;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46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273%;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518251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91%;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2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680%;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3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于珍、徐莹出席见证,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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