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发出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现场会议于2015年12月2日下午两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东16人,代表公司股份687,138,5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4823%。会议的通知及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予以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3,319,61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1,5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共同参与控股子公司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3,318,11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3,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7,135,59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3,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512,74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37%;反对3,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