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阶段: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2
涉案的金额:26,600,513.31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正在立案阶段,尚未审理,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2015年12月1日,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属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下称:标准成都分公司)收到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传票【(2015)双流民初字第9279号】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下称:南商行双流支行)《民事起诉状》。南商行双流支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以标准成都分公司为被告2起诉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该案件将于2015年12月15日开庭审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传票主要内容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传唤人:标准成都分公司
传唤事由:开庭
应到时间:2015年12月15日09∶30
应到场所:第十一审判法庭
二、起诉书主要内容
原告:南商行双流支行
被告1:成都德威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2: 标准成都分公司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1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2,979,705.37元;
2、判决被告1向原告支付借款期限内欠付的利息人民币167,644.45元;
3、判决被告1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罚息以逾期部分22,979,7O5.37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9.6%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截至2015年11月16日,产生罚息471,849.95元】;
4、判决被告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297,970.54元;
5、判决被告1向原告承担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683,343元及其他费用;
6、判决原告对被告2提供质押的定期存单【存单编号:10025133】享有质权及优先受偿权;
7、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1因经营需要向原告申请借款,2015年5月29日,被告1与原告签订了《(人民币资金)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1借款人民币23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初始利率为年利率6.4%,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按月结息,如被告1未按约定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如被告1逾期还款,对逾期部分应按执行利率上浮50%支付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同时,若被告1违约应按借款总额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015年5月29日,被告2与原告签订《质押合同》,为被告1依主合同《(人民币资金)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原告形成的债务提供2400万元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担保。定期存单编号为10025133。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被告1依主合同与原告发生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质押权利项下财产处置费等原告实现债权和质权的一切费用。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1发放借款2300万元,履行出借义务,但截止本案起诉之日,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1仍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2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三、标准成都分公司该存单质押担保的基本情况
标准成都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与南商行双流支行签订了《质押合同》(南商行(双流-8)信质字(2015)年第(0024)号),将标准成都分公司在南商行双流支行2400万元定期存单为成都德威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南商行双流支行签订的编号为:南商行(双流-8)流借字(2015)年第(0004)号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300万元,期限为3个月,从2015年6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提供了质押担保。2015年8月14日,该存单已被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冻结(京海检反贪协冻[2015]3号)。(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7月22日、8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披露的2015-012号、014号、030号公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标准成都分公司将组织律师和专业人员积极应诉,也将积极协调被告1成都德威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应诉、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依法执行法院判决。
因本案尚未公开审理,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备查文件
一、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传票【(2015)双流民初字第9279号】;
二、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民事起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