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八十条规定: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半数以上的,公司应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地点、日期和时间以公告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再次通知各股东,经公告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根据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出拟出席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尚未达到享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条规定,公司现将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提示公告如下: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21日(星期一)下午2点。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2月20日至2015年12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2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0日下午15:00至2015年12月2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桂花北路132号丽珠大厦二楼会议室。
三、会议拟审议事项:
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如下:
特别决议案:
1、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逐项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02、发行数量
2.03、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2.0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05、定价方式与发行价格
2.06、限售期
2.07、上市地点
2.08、募集资金用途和数量
2.09、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归属
2.10、决议有效期限
3、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6、审议及批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7、审议及批准《关于全面修订<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审议事项已分别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