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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0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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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辅酶Q10产品
涉诉事项美国诉讼案最新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216 证券简称:浙江医药 公告编号:临2015-032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辅酶Q10产品

 涉诉事项美国诉讼案最新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浙江医药”)曾于2011年7月6日披露了美国德州休斯顿地方法院已受理本公司起诉日本Kaneka公司的案件(要求法院裁定被告Kaneka公司的辅酶Q10专利无效,并裁决原告本公司没有侵犯被告相关专利)。近日,本公司收到了美国德州休斯顿地方法院的法院命令(判决书),法院宣告了案件审理结果,裁定本公司未侵犯Kaneka公司的辅酶Q10工艺专利,现将该诉讼案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Kaneka 公司有关辅酶Q10的相关专利(US7,910,340 B2)于2011年3月22日在美国获得授权,但本公司认为 Kaneka 公司的相关专利存在新颖性和创造性方面的缺陷,在其专利生效后立即在美国德州休斯顿地方法院起诉其专利无效。随后Kaneka公司在美国加州中央区地方法院对包括本公司在内的七家国内外辅酶Q10的生产和经营公司提出侵权诉讼,并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提交了337调查申请,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上述七家公司就侵犯其有关辅酶Q10的相关专利展开337调查,并发布普遍或有限排除令及禁止令。本公司收到起诉书后积极进行应诉。2012年11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Kaneka公司申请的337调查案作出裁决,认为本公司没有违反U.S.Pat.No.7,910,340专利所声称的权利要求,没有违反337条款。(详见公司于2011年8月31日在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 刊登的临2011-019号公告,2012年12月4日刊登的临2012-039号公告)

 近日,本公司收到了美国德州休斯顿地方法院的法院命令(判决书),裁定原告本公司未侵犯Kaneka公司的辅酶Q10工艺专利。

 本公司辅酶Q10产品德国诉讼案于2015年4月29日披露了终审判决,裁定日本 Kaneka 公司的辅酶 Q10 专利(EP1 466 982 B1)与诉讼相关的权利要求无效(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在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 刊登的临2015-011号公告)。

 本公司一贯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拥有多项专利。上述判决自始至终证实了浙江医药的辅酶Q10工艺未侵犯Kaneka公司专利,本公司将继续为国内外市场的辅酶Q10客户提供最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特此公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日

 证券代码:600216 证券简称:浙江医药 公告编号:临2015-033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

 浙江海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宇保灵生物药品有限公司签订猪瘟疫苗联合研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签订的联合研制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

 为发挥各方优势,整合资源,推进“猪瘟E2蛋白亚单位灭活疫苗”(以下简称“疫苗”)的研制及新兽药证书申报进程,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医药”)控股子公司浙江海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隆生物”)与北京中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宇保灵生物药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签订了《猪瘟E2蛋白亚单位灭活疫苗联合研制协议书》,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确定合作开发事宜。

 一、合作三方基本情况

 浙江海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注册资本1,500万元,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落户于绍兴滨海新城,2013年8月实验室正式投入运行,是一家拥有雄厚海外背景的生物医药研发企业,利用蛋白质组学与基因组学平台开展产品自主研发、生物医学外包业务及动物疫病检测服务。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浙江医药持有其65%的股权。

 北京中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1988年经农业部批准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落户在中关村高新科技园区,是专业从事动物用生物制品、诊断试剂、培养基等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

 金宇保灵生物药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本30,000万元,隶属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简称:金宇集团,证券代码:600201),是集科研、开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农业部定点生产家畜口蹄疫疫苗的骨干企业之一。

 二、协议主要内容

 合作三方在疫苗前期研究的基础上,完成疫苗的研究和联合申报新兽药证书。三方约定在18个月内完成各自承担的相关工作,若因非技术原因延误6个月以上的,合同自然终止,不追返各自投入。约定疫苗联合申报期限为两年。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猪瘟是由猪瘟病毒(CSFV)引起的一种传染性极强的烈性病毒性传染病,能够引起各种年龄阶段猪的感染,发病率与死亡率都很高。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猪瘟列为A类法定传染病,我国也将其定为一类烈性传染病。

 现有猪瘟疫苗是通过细胞或动物繁殖的弱毒活疫苗。合作项目是将猪瘟病毒E2的截短体蛋白TE2编码基因克隆到杆状病毒表达系统中得到重组杆状病毒质粒Bacmid-KSPTE2,通过转染sf9细胞得到重组杆状病毒Bv-KSPTE2,用昆虫细胞扩大培养后回收纯化得到TE2蛋白。将猪瘟病毒TE2蛋白与药学上可接受的佐剂充分混匀后得到猪瘟病毒重组亚单位疫苗。相比国内现有疫苗,能够克服猪瘟弱毒疫苗难以净化,造成猪瘟病毒不能根除等缺陷。

 该项目协议的签订,标志着公司控股子公司海隆生物第一个在研产品猪瘟E2蛋白亚单位灭活疫苗向产业化转移进程的开始。

 四、风险提示

 猪瘟E2蛋白亚单位灭活疫苗项目尚处于研发阶段,能否成功完成研制和申报新兽药证书还需要进行系统和后续的工作,尚不能确定其成为新兽药的可能性,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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