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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0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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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15-077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15年11月2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2015年11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署联合体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与关联方湖北省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院”)签署联合体协议,由湖北路桥为牵头人,参与市场上相关市政项目投融资人招标项目的投标;

 (2)若中标,同意湖北路桥按联合体协议约定以不超过1,900万元与建筑设计院组建项目公司,对中标项目进行经营管理;

 (3)授权期限: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

 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联合体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15-079)

 赞成7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喻中权先生、彭晓璐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署EPC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天池能源昌吉2×35万千瓦热电厂脱硫系统BOT项目EPC合同》,合同总金额不超过8,200万元;

 (2)授权限期: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六个月内。

 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署EPC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15-080)。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李洵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本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上网公告附件(附件)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研究和核实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署联合体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署EPC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署联合体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该关联交易事项可以充分利用好关联公司湖北省建筑设计院设计资质,为公司承接项目提供便利,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交易双方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

 3、提请公司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署EPC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该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抢抓市场机遇、打开新疆脱硫、脱硝市场奠定了基础,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交易双方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标准确定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

 3、提请公司加强对工程进度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夏成才、马传刚、黄智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5-078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于2015年11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署联合体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该关联交易事项可以充分利用好关联公司湖北省建筑设计院设计资质,为公司承接项目提供便利,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交易双方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联合体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15-079)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署EPC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该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抢抓市场机遇、打开新疆脱硫、脱硝市场奠定了基础,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交易双方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标准确定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署EPC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15-080)。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5-079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联合体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2015年11月30日,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与关联方湖北省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院”)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由湖北路桥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共同参与华中农高区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项目投融资人招标项目的投标。

 2、组建联合体共同参与华中农高区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项目投融资人招标项目的投标,投标结果存在不确定因素。

 3、过去12个月,公司及湖北路桥与建筑设计院未发生关联交易;与建筑设计院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详见本公告“七、过去12个月内与本次拟发生的交易关联方之间的历史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5年11月30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与关联方建筑设计院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由湖北路桥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共同参与华中农高区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项目投融资人招标项目的投标。若中标,联合体成员共同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其中牵头人湖北路桥出资1,900万元,占项目公司股权的95%;成员单位建筑设计院出资100万元,占项目公司股权的5%。

 1、由于联投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湖北路桥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建筑设计院系联投集团全资子公司,因此湖北路桥与建筑设计院构成关联关系。

 2、湖北路桥与建筑设计院签署联合体协议书,共同参与华中农高区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项目投融资人招标项目的投标,构成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事项,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一)省建筑设计院基本情况

 1、名称:湖北省建筑设计院

 2、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

 3、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66号

 4、法定代表人:刘林

 5、注册资金:330万元

 6、成立日期:2008年3月5日

 7、经营期限:长期

 8、经营范围:甲级建筑工程及相应的工程咨询和装饰设计(有效期至2020年5月21日);乙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详细规划的编制,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乙级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专业设计(有效期至2016年2月13日);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制、管理、咨询和推广应用(以上均需持有效资质证从事经营)。

 9、股权结构:联投集团持股100%。

 (二)建筑设计院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主要数据如下(经审计后数据):

 单位:万元

 ■

 三、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湖北路桥与建筑设计院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由湖北路桥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共同参与华中农高区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项目投融资人招标项目的投标。若中标,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方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前述项目投融资人协议,联合体成员共同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其中牵头人湖北路桥出资1,900万元,占项目公司股权的95%;成员单位建筑设计院出资100万元,占项目公司股权的5%。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主要内容

 湖北路桥与建筑设计院签署《联合体协议书》,由湖北路桥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参与华中农高区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项目投融资人招标项目的投标。

 (二)签署协议的主要条款

 1、协议主体:湖北路桥、建筑设计院。

 2、投标阶段双方权利义务:湖北路桥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签署投标文件,联合体牵头人的所有承诺均认为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

 3、中标后联合体成员共同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其中牵头人湖北路桥出资1,900万元,占项目公司股权的95%;成员单位建筑设计院出资100万元,占项目公司股权的5%。建筑设计院不参与项目公司管理,不享受项目公司分红;项目完成后,湖北路桥按建筑设计院实际出资额回购其股权。

 4、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双方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生效。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的必要性

 鉴于湖北路桥暂不具备相关设计资质,本次交易一方面能够充分利用好关联公司建筑设计院设计资质,为公司项目承接提供便利,扩大湖北路桥的经营开发范围和规模;另一方面若中标,有利于促进湖北路桥逐步实现由传统工程施工总承包向具有投资性质的工程总承包转型的产业升级,提升湖北路桥及公司的盈利水平,树立公司工程建筑施工行业高端品牌形象,促进公司工程建设板块可持续发展。

 (二)交易的影响

 成立联合体投标事宜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本次关联交易占公司同类业务比重较小,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未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

 (三)本次关联交易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若中标,可能存在建筑设计院不履行出资人义务的风险。由于建筑设计院是联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且其投标利益和中标后的经营利益与湖北路桥一致,建筑设计院不履行相关义务的风险较小;同时从建筑设计院历史经营状况看,其履行能力较强,本次联合体协议中,建筑设计院需承担的义务在其履约能力范围内,其违约风险可控。

 六、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并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喻中权先生、彭晓璐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出具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

 该关联交易事项可以充分利用好关联公司湖北省建筑设计院设计资质,为公司承接项目提供便利,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交易双方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二)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出具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1、该关联交易事项可以充分利用好关联公司湖北省建筑设计院设计资质,为公司承接项目提供便利,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交易双方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

 3、提请公司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七、过去12个月内与本次拟发生的交易关联方之间的历史关联交易

 1、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在授权范围内与梧桐投签署了《<梧桐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之补充协议》,调整了原总包合同中“合同价及支付”的相应条款。截至目前,该项目已累计完成产值152,933.21万元,占合同金额的56.02%。

 相关信息详见2014年8月26日、11月18日公司指定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在授权范围内分别与花山投签署了《<花山生态新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总承包合作框架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与梓山投签署了《<咸宁市梓山湖(贺胜)新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之补充协议》,调整了原总包合同中“合同价及支付”的相应条款。截至目前,花山生态新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已累计完成产值 81,640.41 万元,占合同金额的54.43%;梓山湖(贺胜)新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累计完成产值104,587.92万元,占合同金额的28.97%。

 相关信息详见2015年3月31日、4月22日公司指定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与公司控股股东联投集团签署了《借款协议》,联投集团为公司提供1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公司已归还该笔财务资助款。

 相关信息详见2015年4月18日、4月25日公司指定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4、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与湖北中经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湖北联合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成立湖北光谷软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截至目前,公司已认缴出资3,000万元,占基金公司30%。

 相关信息详见2015年4月30日公司指定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5、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拟出资20,000万元与联投集团、光大浸辉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出资设立东湖高新环保产业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该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信息详见2015年8月31日公司指定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5-080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署EPC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环保”)拟与关联方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环保”) 签订《天池能源昌吉2×35万千瓦热电厂脱硫系统BOT项目EPC合同》,合同总金额不超过8,200万元。

 2、本次发生的关联交易可能存在工程延期、受到气候、外界人为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的风险。

 3、过去12个月,光谷环保与旭日环保签署了《脱硫系统超低排放改造EPC合同》(安庆皖江电厂2x320MW机组、合肥皖能电厂1x630MW机组),合同总金额2,410万元。

 一、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光谷环保拟与旭日环保签订《天池能源昌吉2×35万千瓦热电厂脱硫系统BOT项目EPC合同》,合同总金额不超过8,200万元。

 1、光谷环保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鉴于公司董事李洵、高级管理人员刘巍、赵清华在旭日环保担任董事职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拟发生关联交易的交易方介绍

 1、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区环园路739号

 法定代表人:张巨煌

 注册资本:6,500万元

 成立日期:1999年03月10日

 股东情况: 张巨煌(持股占比37.50%)、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占比30.77%)、深圳汇金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占比6.31%)等共16名股东。

 实际控制人:张巨煌

 经营范围: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经销环保产品,承接环保治理项目(专项规定除外),环保产品及设备的制作、安装、调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机械零部件加工及设备修理,金属结构制造。

 2、旭日环保最近三年经营情况:

 旭日环保近三年主营业务较为稳定,旭日环保自成立至2014年承接的主要业务包括污水处理(包括工业高浓度有机废水及市政类生活污水)环保EPC工程总承包,大气的脱硫除尘项目及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审核及检测等。

 根据新疆环保市场的变化及国家相关环保政策的推出, 2014年旭日环保调整了战略布局,将主营业务拓展至大气(脱硫、脱硝)治理领域,主要服务的对象为大型电厂,煤化工等重污染行业的相关客户。经营模式也从原先较为单一的EPC工程总承包形式发展到BOT、PPP模式。

 3、旭日环保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主要数据如下:

 ■

 三、拟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名称和类别

 交易名称:天池能源昌吉2×35万千瓦热电厂脱硫系统BOT项目EPC工程

 交易类别:接受劳务

 2、定价原则

 拟签订合同定价是根据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标准为基础,以该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拟发生关联交易涉及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发包方: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方: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天池能源昌吉2×35万千瓦热电厂脱硫系统BOT项目EPC工程

 (一)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1、交易价格:预计合同总金额不超过8,200万元,具体如下:

 天池能源昌吉2×35万千瓦热电厂脱硫系统BOT项目EPC工程合同金额约为8,200万元;

 2、合同主体内容为:

 天池能源昌吉2×35万千瓦热电厂脱硫系统BOT项目EPC总承包范围为:脱硫系统建设范围内的设计、建筑工程(包括地勘、地基处理施工)、安装工程、设备制造(含现场制作设备)、设备及材料供货(包括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按技术协议要求提供)、运输、保管、保险、调试、指导监督、试验、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培训、设计联络、技术资料及整套系统的性能保证和质保期的售后服务等。

 3、支付方式:

 (1)履约保函:合同签订生效后10天内,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交一份由承包方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其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有效期至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履约保函待发包方签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后退还。

 (2)合同设备款(3:5:1:1):合同生效后,承包方提供设备订货合同给发包方,经发包方审核通过后,发包方一周内支付该批次设备款的30%作为设备预付款。承包方按工程进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设备运到施工现场,并将整套设备验收资料及发票提供给发包方。发包方验明无误后 1个月内,支付该批设备价格的 50%。脱硫系统改造完毕进行整套试验运行通过验收后,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合同设备价格的 10%。合同设备价格的 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脱硫系统保证期满且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给承包方。

 (3)安装工程款(1:7:1:1):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履约保函后,支付安装工程款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承包方根据安装工程进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月工程量完成报告,交发包方审核确认,发包方根据确认的当月工程量款项的70%支付给承包方。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合同价格为 10%,剩余的10%安装工程价款作为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待脱硫系统保证期满且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给旭日环保。

 (4)技术服务费(1:8:1):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履约保函后,支付技术服务费的10%作为预付款。在承包方完成所有专业施工图设计图纸后,发包方支付技术服务费的80%,承包方完成本合同范围内配合现场施工安装的设计变更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性能试验合格后并提交经发包方审核后的竣工图图纸后,发包方将 10%余款支付给承包方。

 4、主要违约条款:

 (1)质量不达标:按合同规定的FGD入口设计煤质烟气参数条件下,FGD出口SO2浓度大于30mg/NM3,发包方将拒绝接受 FGD装置,即承包方根据合同中指定的相同货币退回发包方脱硫装置的设备价格,并承担发生的所有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和保险费、检查费、储存和装卸费。

 (2)工期延误:如果由于承包方的原因,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每延误工期 1周承包方将向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1%违约赔偿金,这部分赔偿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由于承包方的原因,建设期延误最多一个半月,否则,发包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五、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情况

 1、交易的必要性

 天池能源昌吉2×35万千瓦热电厂脱硫系统BOT项目是公司开拓新疆市场的第一个进入实质阶段的项目,为公司抢抓市场机遇、打开新疆脱硫、脱硝市场奠定基础。

 鉴于旭日环保在新疆地区有较好的资源优势,具有优秀的管理团队、能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及完善的技术服务,能够保证工程质量。

 2、交易的影响

 拟签定合同定价是根据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标准为基础,以该标准确定交易价格,签署天池能源昌吉2×35万千瓦热电厂脱硫系统BOT项目工程EPC合同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

 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可能存在工程延期、受到气候、外界人为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的风险,公司将加强工程进度的监督管理。

 六、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并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李洵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出具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

 该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抢抓市场机遇、打开新疆脱硫、脱硝市场奠定了基础,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交易双方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标准确定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二)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出具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1、该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抢抓市场机遇、打开新疆脱硫、脱硝市场奠定了基础,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交易双方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标准确定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

 3、提请公司加强对工程进度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七、过去12个月内与本次拟发生的交易关联方之间的历史关联交易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全资子公司光谷环保在授权范围内与旭日环保签署了《脱硫系统超低排放改造EPC合同》(安庆皖江电厂2x320MW机组、合肥皖能电厂1x630MW机组),合同总金额2,410万元。

 相关信息详见2015年9月26日、10月23日公司指定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5-081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审计机构、内控审计机构名称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接到2015年度聘请的审计机构、内控审计机构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通知,经有关部门批准,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更名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次名称变更不属于更换审计机构、内控审计机构事项。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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