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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1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阳中院”)作出(2015)德破(预)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重装”)之控股股东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二重”或“公司”)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国二重的管理人(以下简称“中国二重管理人”)。
2015年11月27日下午13:30,中国二重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德阳市旌阳区珠江西路53号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第二会议室召开。本次债权人会议分别由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议、表决,经表决,上述各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国二重管理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德阳中院提交了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
2015年11月30日,中国二重管理人收到德阳中院送达的(2015)德民破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 批准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重整计划;
(二) 终止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中国二重重整计划由公司负责执行,自德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中国二重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备查文件:
德阳中院(2015)德民破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