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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0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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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95  证券简称:滨海能源  公告编号:2015-049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2月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八届十二次会议,公司共有董事9名,实际参加董事9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国华能源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能源”)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鉴于国华能源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天津市分行”)的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于2015年11月3日到期,根据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国华能源继续向交通银行天津市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9%,本次国华能源贷款已包含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5年度授信融资计划额度内。公司为国华能源本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与贷款的期限相同,并由双方签订《委托担保协议》,同时国华能源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了反担保(详情请参阅公司董事会同日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上述相关公告的具体内容刊登在同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

 特此公告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000695   证券简称:滨海能源    公告编号:2015-050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鉴于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国华能源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能源”)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天津市分行”)贷款1000万元已于2015年11月3日到期,根据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国华能源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9%,本次国华能源贷款已包含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5年度授信融资计划额度内。公司同意为国华能源本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2月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八届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国华能源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不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国华能源就上述担保事项已签署了《委托担保协议》,本公司与银行的担保协议尚未签署。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国华能源发展(天津)有限公司

 2.公司成立日期:1993年2月22日

 3.注册地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七大街路北

 4.法定代表人:张景喆

 5.注册资本:9200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热力、电力,发电系统设备及零配件;电力、热力工程维修服务及其技术咨询服务。

 7.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国华能源是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国华能源100%的股份。

 8.贷款用途:本次贷款用于国华能源的日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

 9.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⑴ 资产总额:259,426,882.89元

 ⑵ 负债总额: 103,099,744.62元

 ⑶ 净资产总额: 156,327,138.27元

 ⑷ 营业收入:163,215,211.35元

 ⑸ 利润总额:-2,697,364.71元

 ⑹ 净利润:-2,656,489.80元

 ⑺ 资产负债率:39.74%

 10.贷款银行对国华能源最新信用评级: 6级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

 2.担保期限:一年

 3.贷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4.被担保公司:国华能源发展(天津)有限公司

 5.担保形式:连带责任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的担保行为,有利于国华能源的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促进国华能源主要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国华能源是本公司唯一的全资子公司,是开展业务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国华能源资产质量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偿债能力较强,本公司为国华能源贷款提供担保风险较小。

 公司对国华能源的持股比例为100%,其高级管理人员均由本公司派出,公司对国华能源具有绝对控制权。此外,根据公司与国华能源签定的《委托担保协议》,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国华能源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了反担保。

 五、累计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全部为全资子公司国华能源提供的贷款担保,除此之外,公司无任何其他担保事项,也无任何逾期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审批的累计对外担保总额额度为4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52%,已审批对外担保额度包括:公司为国华能源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贷款3000万元及贷款100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公司累计实际发生对外担保总额为公司为国华能源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贷款3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39%。

 六、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第八届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国华能源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

 3.国华能源与公司签订的《反担保协议》

 特此公告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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