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于2015年11月21日发布《关于2015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增加《关于增加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为第五项、第六项议案。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2月1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1月30日-2015年12月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30日15:00至2015年12月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亚妹女士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宝龙六路实益达科技园七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8人,代表股份数量282,338,1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量273,134,2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5%;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人,代表股份数量9,203,9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刘震国律师、韩雪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1,311,6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1,026,4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177,44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9.94%;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1,026,48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6%。
2、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增加选举马旗戟先生、曹军波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增补马旗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获得表决权数280,860,7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获得表决权数8,726,54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5.52%;
(2)关于增补曹军波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获得表决权数280,860,7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获得表决权数8,726,54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5.52%。
3、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廖建中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增加选举廖建中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获得表决权数280,773,6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获得表决权数8,639,39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4.67%。
注:本次增补董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0,862,2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1,475,8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28,04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5.54%;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1,478,88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4.46%。
本项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形成的决议为特别决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审议通过《关于增加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0,862,2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1,475,8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28,04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5.54%;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1,478,88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4.46%。
本项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形成的决议为特别决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0,888,7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1,44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54,52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5.8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1,449,4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4.2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刘震国律师、韩雪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