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1月3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天广场27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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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宋东升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9人,董事韩士发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独立董事吴晓蕾通过电话会议方式出席会议。董事侯伟因出差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副董事长向东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吾满江?艾力因出差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独立董事胡本源代为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监事黄儒卿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监事会主席任齐民因出差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监事王涛代为出席会议,监事陈瑞忠因出差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监事杨琳代为出席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倪娟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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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议案
2.01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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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发行数量及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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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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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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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更换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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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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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云栋、薛玉婷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已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