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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0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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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2月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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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015年12月11日(含该日)至2015年12月25日(含该日)是本基金开始运作以来的第二个开放期,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元,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单笔申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金额为5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申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场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00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500元,同时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 元。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赎回费用,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但对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本类别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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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场外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场内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且申请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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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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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下一开放期赎回的A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A类、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包括: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和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代销机构包括: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

 5.2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biz.sse.com.cn/sseportal/webapp/listcompany/ProOperationQualification?flag=3。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次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及资料。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2)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的5至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如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或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2015年12月11日至2015年12月25日为本基金的二个开放期,即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接受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2015年12月25日15:00以后暂停接受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期。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2015年12月26日至2016年12月25日为本基金的第三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5)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2月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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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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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上述变更事项,由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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