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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0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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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持股达到5%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861 证券简称:北京城乡 编号:临2015-027号

 债券代码:122387 债券简称:15城乡01

 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持股达到5%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11月30日,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股东孙敏女士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告知:截止2015年11月30日,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合计15,840,289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5%。

 信息义务披露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情请见2015年12月1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日

 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北京城乡

 股票代码:60086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孙敏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莲宝中路莲怡园二区8号楼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尚都国际中心2608

 股份变动性质:增持

 签署日期:二○一五年十一月

 

 声 明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及《15号准则》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孙敏

 身份证号:230223197805******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莲宝中路莲怡园二区8号楼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尚都国际中心2608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看好而进行的一项投资行为;

 二、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北京城乡股票的计划,但不排除未来继续增持的可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入。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准则15号》,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北京城乡15,840,289股,占北京城乡总股本的5.00%。

 三、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1、孙敏女士从2015年10月29日至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北京城乡15,840,289股,累计增持达到北京城乡总股本的5.00%。具体增持情况如下表:

 ■

 2、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北京城乡0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孙敏女士通过上交所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北京城乡15,840,289股,累计增持达到北京城乡总股本的5.00%。本次权益变动后,孙敏女士持有北京城乡15,840,289股,占北京城乡总股本的5.00%,成为持有北京城乡拥有权益的股份5%以上的股东。

 3、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均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所涉增持交易初始日前6个月没有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孙敏女士身份证复印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北京城乡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电话:010-68296595;

 3、联系人:陈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

 孙 敏

 签署日期:2015 年11月30日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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