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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3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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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18 证券简称:维格娜丝 公告编号:2015-059
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8,632,60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12月3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80号)核准,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维格娜丝”)向社会公开发行3,699.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4]662号”文批准,公司股票于2014年12月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为11,098.5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为14,798.00万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股东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32名自然人,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共计18,632,600股,将于2015年12月3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总股本为147,98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10,98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7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6,99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未实施盈余公积金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股本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前作出的承诺如下:

 1、公司股东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诺

 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维格娜丝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发行前本有限合伙持有的维格娜丝股份,也不由维格娜丝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前,本有限合伙无减持维格娜丝股票意向;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以任何合法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维格娜丝股票(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本公司拟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维格娜丝的股票,其中,第一年减持不超过维格娜丝上市时,本有限合伙企业持有其股份的100%。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有限合伙企业所持剩余股份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维格娜丝在发行前的每股净资产。在拟减持维格娜丝股票时,本有限合伙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承诺将按照《企业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股东吴俊乐、周景平、姜之骐承诺

 本人自维格娜丝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维格娜丝股份,也不由维格娜丝回购该部分股份。维格娜丝上市后6个月内如维格娜丝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维格娜丝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3、股东陈永波、卞春宁承诺

 本人自维格娜丝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维格娜丝股份,也不由维格娜丝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担任监事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作为监事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4、股东杨宏松承诺

 本人现所持有维格娜丝的股份自维格娜丝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维格娜丝股份,也不由维格娜丝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5、股东赵军、洪旦、刘桂君、郑杰承诺

 本人现所持有维格娜丝的股份自维格娜丝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维格娜丝股份,也不由维格娜丝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维格娜丝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维格娜丝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维格娜丝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维格娜丝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股东吴新嫄、李莉、陈卫东、魏红、于慧艳、施亚平、胡敬来、臧凝涛、熊文燕、章馨若、徐宏梅、董志平、孙业、方文、陶蓓蓓、李霞、俞维根、俞同玉、姚莉、叶云、林洁、王雪萍承诺

 本人自维格娜丝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维格娜丝股份,也不由维格娜丝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维格娜丝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维格娜丝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维格娜丝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维格娜丝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吉冬梅承诺

 本人现所间接持有维格娜丝的股份自维格娜丝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维格娜丝股份,也不由维格娜丝回购该部分股份。维格娜丝上市后6个月内如维格娜丝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维格娜丝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作为董事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人所持维格娜丝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维格娜丝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遵守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维格娜丝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8,632,60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12月3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2015]18号规定,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周景平、姜之骐、吴俊乐、卞春宁、林洁承诺,从2015年7月9日起6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6个月后按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曾担任公司董事或监事的股东吴俊乐、陈永波、林洁承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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