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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3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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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63      证券简称:普邦园林      公告编号:2015-106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第一项,第二项属于特别议案,须由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11月27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26日下午15:00至2015年11月2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26号广州云来斯堡酒店祥云厅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涂善忠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合计1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763,006,5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44.764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1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763,004,6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76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外(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合计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72,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01%。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事务所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763,006,5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7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763,006,5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7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增补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763,006,5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7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763,006,5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7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五、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中伦律师事务所郭伟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廿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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