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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3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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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何于军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北京市地质调查研究院测绘部。曾任华通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部门经理;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三部部门经理;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合规部副总经理;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总经理。现任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吴京林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北京市审计局科员;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主管;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经理助理、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计划财务部经理、资产运营部经理。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晓艳女士,独立董事,本科。曾任职于北京煤炭管理干部学院财务管理系;中国矿业大学经济系;东北财经大学MBA 中心教授、中国资本市场研究所所长。现任中国传媒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龚志忠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曾在云南省轻工业学校担任教师;四通集团公司任法务部副部长。现任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荆霞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曾在中国人民大学第一分校财会系担任讲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江厚强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公司财务部员工、期货部副总经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投行部经理;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北方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副总经理。现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韩新梅女士,监事,本科。曾任北京市海淀区东升红艺铝制品厂主管会计;北京市海淀区京海农工商公司会计兼统计;北京市海淀区欣华农工商公司副总经理、财务经理。现任北京市海淀区欣华农工商公司行政管理副主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彭铭巧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黑龙江省证券公司深圳营业部职员;特区时空杂志社职员;国泰君安证券海口营业部职员;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证券业务部研究室经理;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理财主管。现任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王玉江先生,监事,硕士。曾任邯郸矿务局王凤矿财务副科长、科长,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结算中心会计;河北金牛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与资本运营部长。现任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产权资本运营部长、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操家明先生,监事,本科。曾任安徽省蚌埠市饲料公司财务主管会计;安徽省蚌埠市粮食局财务管理副科长,上海市腾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财务、投资经理;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现任深圳市远为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跃武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人行北京市分行职工中专学校;北京银行学校教师,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科员,人行北京市分行副处长,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现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陈志红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从事外事工作、经常项目及IC管理工作;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总部副总经理。现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常喆先生,现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简历同上。

 刘仲哲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安徽财贸学院计算中心教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经理;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业筹建负责人、证券总部副总经理。现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中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曾任中国核仪器设备总公司干部;华夏证券公司发行部营销处处长;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副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总部执行副总。现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赵远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机电部自动化研究所助理工程师;华夏证券公司工程师;华夏证券公司东四营业部信息技术主管;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总监;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兼总监;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监。现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曲宏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铁道部科学研究院运输及经济研究所副主任、副研究员;铁道部财务司职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行经理;国家开发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组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债券业务总部总经理;河北省国际信托公司副董事长、总裁;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现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泽鸿先生,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硕士研究生。曾任北京农业银行北京分行职员;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部门经理;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长阳路营业部总经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兼经纪业务总监;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李蔚女士,财务总监,本科。曾任远东证券公司主管会计;光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主管会计;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总部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结算存管部总经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朱玉萍女士,董事会秘书,本科。曾任空军部队战士、学员、区队长、新闻干事;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中工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重庆营业部总经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办公室主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3、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游典宗先生,经济学硕士,2011年加入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资产管理总部TMT行业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任国都安心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2015年6月任国都安心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

 程广飞先生,中科院研究生院工学硕士,北京科技大学计算机学士,4年证券行业从业经验。2011年毕业加入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创新产品部担任分析师,随后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2013年6月加入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金融工程组负责人。

 4、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廖晓东先生,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四川达县麻柳中学教师;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总部项目经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副总经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现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游典宗先生,简历同上。

 程广飞先生,简历同上。

 张崴女士,硕士研究生。曾在北京文思创意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研究所工作;现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研究员。

 杨志刚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东南快报编辑;中国证券报编辑;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高级销售经理;现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研究员。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它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或者职位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资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它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正在实施的有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它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基金管理部总经理、部门负责人(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及研究部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合规负责人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4)合规审计与风险管理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合规审计与风险管理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合规审计与风险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审计与风险管理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5)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6)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业务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确立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其它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合规负责人、合规审计与风险管理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合规审计与风险管理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细,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由合规审计与风险管理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并由合规审计与风险管理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合规负责人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告知总经理和其它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90.5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李峰

 电话:021-52629999-212050

 传真:021-62159217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190.52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2014年6月30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39,482.00亿元,股东权益2204.36亿元,2014年1-6月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55.27亿元。

 2.主要人员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处、期货业务管理处、期货存管结算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110人,平均年龄32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止2015年9月30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53只——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内需增长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鑫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华福货币市场基金、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现金、线货币市场基金、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中原英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宏观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领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福长乐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安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多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瑞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投资基金、华福大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财产规模总计2134.95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四)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销售机构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九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九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闫晓丹

 联系电话:010-84183333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

 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8598853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楼4层04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楼4层04D

 执行事务合伙人:田雍

 联系电话:010-88354846

 传真:010-88354834

 联系人:武维社

 经办注册会计师:关晓光、田雍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11月11日《关于准予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577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延长募集时间,但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其他销售机构以及相应代销网点进行募集。

 具体销售城市名单、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它投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五)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认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4、本基金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

 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1.00元。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10)/1.00=9,891.4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得到9,891.42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元

 认购份额=(9,999,000+10)/1.00元=9,999,01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得到9,999,010份。

 7、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其他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它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但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作赎回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持有期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计算。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天少于9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天少于18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8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资产。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基金份额。

 (2)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2)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例: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基金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享有或承担。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它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积极主动管理,追求基金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宏观分析为基础,结合各行业的演绎特征,确定阶段性重点行业,由行业研究团队加以重点覆盖。行业研究员重点对所覆盖的行业及个股的成长性及估值水平做出独立的判断和评级,精选优质个股作为构建组合的基础。一方面,基金管理人通过研究中国经济新常态下各行业在新形势下的转型和升级,结合宏观经济政策和导向,寻找中国当期阶段最受益的核心重点行业;另一方面,研究团队会对重点行业跟踪竞争格局的变化,把握产业演进和升级过程中,行业龙头盈利能力提升的投资机会。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强调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行业与个股分析有机结合进行前瞻性的决策。综合考虑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市场发展趋势、风险控制要求等因素,制定本基金资产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准确把握整个宏观策略为前提下,秉承成长性是决定超额回报的核心理念,坚持成长性资产作为本基金配置核心的原则,将行业分析与个股精选相结合,寻找出表现优异的子行业和优质个股。

 (1)以成长为核心精选行业

 本基金以创新型成长类资产作为核心配置资产,从新技术驱动、新产品引入、市场开拓、商业模式创新入手寻找一些未来能够驱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主导产业”。例如:互联网+、工业4.0、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生物技术等。

 此外,本基金也关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带来的成长性投资机会。不同国家和地区,因经济周期、经济结构、地域等因素差异,传统行业也会出现阶段性成长。如中国90年代的百货、家电,2000年后持续城镇化带来房产、汽车及与此相关的重化工行业阶段性高成长。未来,我们重点挖掘汽车后市场、房地产后市场、体育文化、保健养老等行业。

 (2)行业配置

 在行业配置方面,本基金基于经济运行周期、经济转型方向、政策导向以及各种创新驱动因素,优选成长性行业,结合行业景气度、行业整体估值、涨跌偏离度、风格变化及择时模型,优化配置各行业的权重。

 股票组合建立后,本基金会进一步根据组合中个股价格波动、估值水平、特殊事件等,动态调整个股权重,使股票组合的整体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3)个股选择

 本基金在选择个股时关注如下几个方面:

 1)基本面

 管理人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优选成长性行业与主题投资机会。股票研究团队重点覆盖,从行业空间、核心优势、公司治理等多方面进行研究。

 2)估值水平

 本基金注重个股估值水平研究,将以独有的成长性估值模型考察个股成长性和估值的匹配程度,如果估值低估或比较合理,就会选择买入并坚持持有,相反如果估值已透支了未来几年的业绩增长预期,即业绩增长的速度与股价和市盈率不相匹配,那么就会相应减持这种股票

 3、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投资主要用于提高非股票资产的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将坚持价值投资的理念,严格控制风险,追求合理的回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主,以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基金管理人的债券研究团队会密切关注通胀、利率、期限、流动性、税收等因素,实时的确定各债券品种的公允价值。通过配置不同类别和期限的债券品种,达到债券组合的收益率目标。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在进行投资时,将采取分散投资、锁定收益策略。在遴选债券时,将只投资有担保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以降低信用风险。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以对冲系统性风险为目的,达到套期保值目的。基金管理人动态调整股指期货合约持仓品种、持仓数量,与现货相匹配,控制风险,并驻留相对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7、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控制风险、平滑收益、锁定利润为主要目的。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基本面研究和未来走势预判,估算权证合理价值,同时还充分考虑其的流动性,谨慎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它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 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推出的债券指数。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估的有效工具。中国债券总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幅度和变动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本基金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它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3)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且适用于本基金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它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它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它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因交易需要而产生的能明确由基金财产承担的第三方服务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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