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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3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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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006 证券简称:大秦铁路 公告编号:临2015-040
债券代码:122214 债券简称:12大秦债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付息兑付债权登记日:2015年12月7日(最后交易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5年12月8日

 ●付息兑付资金发放日:2015年12月10日

 ●摘牌日:2015年12月10日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本公司”)于2012年12月10日发行了2012年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公司将于2015年12月10日开始支付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12月9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本金。根据《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约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2年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12大秦债”,代码“122214”

 3、发行主体: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50亿元

 5、债券期限:3年期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4.88%,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兑付一并支付。

 7、计息期限: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

 8、起息日:2012年12月10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12月10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付息日:2013年至2015年每年12月10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5年12月10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1个工作日)。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信用等级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A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2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按照《2012年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88%,每手“12大秦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8.80元(含税),派发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

 三、付息兑付债权登记日和付息兑付日

 1、付息兑付债权登记日:2015年12月7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5年12月8日。

 3、付息兑付资金发放日:2015年12月10日。

 4、摘牌日:2015年12月10日

 四、付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兑付对象为截至2015年12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2大秦债”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兑付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和利息划付给相应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和利息。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2大秦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9.04元(税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本期债券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2大秦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8.80元(含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本期债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

 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付息兑付相关机构

 1、发行人: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山西省大同市站北街14号

 联系人:张利荣

 联系电话:0351-2620620

 传真:0351-2620604

 邮政编码:030013

 2、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

 联系人:徐晛、张航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9092

 邮政编码:10000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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