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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3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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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5年11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0215]2577号文)核准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蕴含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具有中等预期收益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符,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模一般小额零散,主要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实际变现的市场价格有一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影响。同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流动性可能比较匮乏,因此可能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以及由流动性较差变现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认购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它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它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并于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导致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它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它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它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它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4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它媒介

 5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总经理:常喆

 成立日期:2001年12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机构字[2001]309号

 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54号

 注册资本:460000.0009万元

 股权结构:公司十大股东

 1)、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3)、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4)、山东海洋投资有限公司

 5)、东方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深圳市远为投资有限公司

 7)、上海丽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8)、北京北信东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9)、泰豪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10)、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公司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任何重大违规记录。

 2、部门设置情况

 我公司产品与业务审核委员会对包含基金在内的各类金融产品和业务(含基金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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