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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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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992 股票简称:金隅股份 编号:临2015-079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隅股份”)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12号《关于核准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获准非公开发行500,903,224股A股股票。公司于2014年3月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903,224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5.5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795,039,989.92元,扣除发行费用20,304,1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774,735,889.92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公司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摩根”)于2014年3月24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安永华明(2014)验字第60667053_A02 号《验资报告》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金隅股份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市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和大厂金隅现代工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支行及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一创摩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于2014年4月12日发布了《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发行人于2015年1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15年5月27日召开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将年产80万标件家具生产线项目计划投资总额由253,807.51万元变更为129,411.28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由179,520.59万元变更为90,000.00万元,实施主体新增北京金隅天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的实施主体为:大厂金隅现代工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金隅天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北京金隅天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里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和一创摩根(以下简称“丙方”)补充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里支行,账号为0200064819024649727,开户方为北京金隅天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10月26日,该专户余额为23,001,866.67元。该专户存储的募集资金用于:由北京金隅天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专项用于年产80万标件家具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80万标件家具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浩、陈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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